广东省碳排放配额CCER抵消机制在项目类型和额度比例上都有哪些限制性规则政策

2015-2-25 23:20 来源: IdeaCarbon


春节前夕(2月16日),中国最大的碳交易试点广东省发布了针对碳配额ccer的管理细则。广东发改委公布的《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碳排放配额管理的实施细则》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的实施细则》沿续了北京、上海等试点发改委的政策,明确了广东省碳排放配额的有关CCER抵消机制的限制性规则。

根据上述细则内容,“控排企业可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或我省审定签发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减碳量抵消实际碳排放。可用于抵消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除了符合《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外,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统一注册登记,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主要来自二氧化碳(CO2)、甲烷(CH4)减排项目,即这两种温室气体的减排量应占该项目所有温室气体减排量的50%以上;

(二)非来自水电项目,非来自使用煤、油和天然气(不含煤层气)等化石能源的发电、供热和余能(含余热、余压、余气)利用项目;

(三)非来自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前就已经产生减排量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

广东省主要青睐二氧化碳(CO2)、甲烷(CH4)减排项目,但是将水电、使用化石能源发、供热和余热利用的项目以及第三类项目(pre-CDM)限制于门外。尽管上述针对CCER的抵消限制规则与北京、上海等地有所不同,但这一限制性政策均向市场释放出强烈的信号,作为灵活履约机制的部分CCERs并不被所有试点政府认可。那些试点政府认为的可能影响本地ETS体系运行健康的CCERs被政策性的排除了。而上述试点均未表明这些“出局”的CCERs会去向何方。

早前北京、重庆、上海3大试点前后公布了各自的CCER抵消政策,结合广东省的限制政策,一个较为明显的政策趋势可能会是,试点政府对那些产生时间较早的CCERs没有好感,其中北京、上海设定了时间限制(2013年以后产生的CCERs方可用于抵消),广东的政策将第三类项目排除在外,第三类项目绝大部分能产生的CCERs均在2013年之前,这与前述的北京、上海规则有相类的地方。

这些政府在市场运行之后出台的限制性政策给开发商带来了巨大的成本损失和麻烦。那些一头雾水的开发商早前积极介入的第三类项目现在面临被阉割的风险,这意味着似乎没有控排企业有兴趣购买这部分CCERs,并且更有甚者,由于没有需求,那些已经签属的远期合约变得似乎没有价值,这可能面临违约风险。有些开发商开始向上至国家发改委抱怨,这些地方性政策不像是有良好顶层设计的,并且有人认为国家发改委应该为这些被限制的CCERs寻找出路。

然而,不管将来如何对待这些CCERs,碳市场的参与者一定要清楚,这是一个政策导向性的市场,需要做的不仅仅是跟着政策走,还要能从市场规律中预测政策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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