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排企业和单位可以使用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作为清缴配额来抵消本企业实际碳排放量
》》 控排企业和单位可以使用中国核证自愿
减排量作为清缴配额,抵消本企业实际
碳排放量。但用于清缴的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超过本企业上年度
实际碳排放量的10%,且其中70%以上应当是本省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产生。 控排企业和单位在其排放边界范围内产生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用于抵消本省控排企业和单位的碳排放。
1吨二氧化碳当量的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可抵消1吨碳排放量。
》》 新建项目企业的配额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的碳排放评估结果核定。新建项目企业按照要求足额购买有偿配额后,方可获得免费配额。
》》 省发展改革部门采取竞价方式,每年定期在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平台发放有偿配额。竞价底价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竞价发放的配额,由现有控排企业和单位、新建项目企业的有偿发放配额加上
市场调节配额组成。
》》 本省实行配额登记管理。配额的分配、变更、清缴、注销等应依法在配额登记系统登记,并自登记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