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政策解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为加快打造更加有效、更有活力、更具国际影响力的碳市场保驾护航 ...

2024-2-4 22:14 来源: 司法部网站 |作者: 赖晓明

明确了交易核心要素,在坚持碳市场作为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政策工具总体定位的基础上逐步提升市场活力


  一是界定了碳市场交易产品的现货属性。《条例》第六条规定,碳排放权交易的产品包括碳排放配额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现货交易产品。我国碳市场尚处在发展初期,交易产品以配额现货为主,配额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重点排放单位进行发放,重点排放单位获得配额后即可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买卖交易。未来,结合碳排放管理有关要求,其他围绕碳排放权的现货交易产品经国务院批准后纳入到全国碳市场进行集中统一交易。

  二是明确了交易主体包括重点排放单位及其他主体。《条例》明确,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主体可以参与碳排放权交易。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条件由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名录。重点排放单位是碳排放的主要管控对象,承担清缴履约责任。此外,为保障市场公平,《条例》特别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对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禁业限制人员)均不得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三是确立了以协议转让和单向竞价为主的交易方式。按照《条例》规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碳排放权集中统一交易,即所有交易活动均应当由交易机构场内组织,并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同时,《条例》第十五条明确,碳排放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现货交易方式。其中,协议转让是指交易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确认成交的交易方式。单向竞价是一方提出买卖申请,多个对手方按照规定报价并成交的交易方式。《条例》确立的现货交易方式,既符合现阶段碳市场相关主体的交易习惯和交易需求,也是适应碳现货市场特点的重要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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