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制度的主要内容
四、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的基本要求
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应满足以下要求:
1、按照同类可比原则,能源效率为同一气候类型中同类公共机构的领先水平。能效“领跑者”指标应逐年提高。
2、未使用落后的用能设备和产品。
3、建立了完善
节能管理制度和能源管理体系,在本地区同类型公共机构中节能管理水平领先。建立了完备的能源统计和计量管理体系,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满足国家标准《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GB/T 29149)要求。
4、年能源消费量一般不低于50吨标准煤。
5、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二)能效“领跑者”公共机构的入围和发布
省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依据相关国家标准,通过资料申报、现场调研、专家评审等方式,对每种类型的公共机构评选出能效“领跑者”,上报国管局。
国管局、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结果在国管局、发展改革委等指定媒体对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国管局、发展改革委公告能效“领跑者”单位和能效指标。
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每年发布一次。
(三)对能效“领跑者”给予激励
国管局、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激励
政策,对获得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的单位给予鼓励。
(四)发挥示范效应
建立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案例库,适时向社会发布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案例,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
(五)将“领跑者”指标作为考核依据
根据能效“领跑者”指标和公共机构能效整体水平,适时将能效“领跑者”指标转化成制定节能目标、开展考核评价的标准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