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与国际接轨。《蒙特利尔议定书》最初是保护臭氧层的,后来在此基础上的《基加利修正案》把氢氟碳化物纳入进去,跨越了从保护臭氧层到应对气候变化这个边界。既然国际法有了这种变化,我们国内法肯定要有相应的变化。二是氢氟碳化物自身是受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管控的强效温室气体。氢氟碳化物这一物质最大特点就是人工合成,是人类为满足自身需求而制造的产品,而它的温室效应可达二氧化碳的百倍到万倍。三是过去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管控,为削减氢氟碳化物提供了成熟的条件。作为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替代品,氢氟碳化物和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特点是非常接近的。我们已经建立了一套管理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法律
法规、机构,用现有的这一套体系来做管控,不仅会更有效率,而且具备更完善、更好的国际法和国内法支撑。要制定一项条例、一部法律是非常漫长的过程,修改现有条例,显然是满足履约需求更为高效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