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林业碳汇国际法规则存在的问题

2014-4-6 15:28 来源: 中国碳交易网

林业碳汇国际法规则经过多年的谈判,取得了一定的实质性进展,推动了这一领域的国际法发展和各国实践,但仍存在一些不足有待完善。

一、部分规则缺乏可操作性,内容过于原则化 

       有关造林再造林CDM项目的申请资格、如何申请、审批机构、如何审批、具体的方法学等等都比较完善,但对发达国家如何向发展中国家开展造林再造林CDM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和技术援助却始终没有明确的可依据的国际法规则。同时,关于林业碳汇的价格目前规定不明确,许多发达国家利用这一点打压发展中国家,使国际碳汇交易市场的公平性受到威胁。另外,关于REDD+、森林管理、森林生态平衡等方面的规则也都存在操作性不强的问题,这些规定的原则化导致其必将成为日后林业碳汇国际谈判的焦点。

二、忽视了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森林生态系统平衡

       林业碳汇活动的开展与森林生态系统及生物多样性保护密切相关。尽管从LULUCF开始,许多林业碳汇国际法规则要求林业碳汇活动的开展必须注重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但至今没有专门的决定阐明森林管理活动中林业碳汇活动和生物多样性、森林生态系统的关系。森林管理活动对森林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能够产双重影响。比如在选址和树种选择方面,选择在被破坏的林地重新造林,能够防止土地盐碱化和土地侵蚀,重新建造动物栖息地,有利于保护生物多样性;选择在仅适合草本植物、湿地等进行造林活动,必会损害此地原有的生态系统,破坏了生物多样性。选择与当地生态系统相协调的树种种植,有利于保护生物多样性;但为追求生长速度,种植单一品种的转基因速生树种则不利于森林生态系统的保护,尽管种植树木能在短期内防止水土流失,但速生树木的生长需要超量的水分和养分,将会过度消耗资源,长此以往将会加剧土地退化,损害生物多样性和破坏森林生态系统平衡。

三、缺乏草原等其他有碳汇要素及其与森林碳汇协调的规定

       地球上具备碳汇功能的植被除了森林外,还有草原、耕地、牧场等,对森林碳汇起到重要补充作用。尽管森林生态系统产生的碳储量在所有具备碳汇功能的植被系统中所占比重最大,国际碳汇规则也将森林碳汇作为重点进行谈判,但其他植被要素的碳汇功能是不能被森林替代的。以草原为例,我国北方年降雨量低于400mm的地区和南方土壤贫瘠的地区都是草原的主分布区,且适宜人工草场的发展,但却不适合森林的生长;森林生长茂盛的地区通常被草本植物所覆盖,更好地固定森林土壤和涵养森林必须的水分;草本植物的腐败物和食草动物的粪便都是森林的养分供给来源。[2]因此,草原植被不仅固碳成本低廉,还能保障森林生长的土壤的良性循环,使森林及其土壤的固碳功能得到有效发挥。目前没有专项决定关于如何协调森林碳汇和其他碳汇植被的关系,关于林业碳汇的国际法规则中也未提及草原、耕地、牧场等碳汇要素的地位或作用,忽视了其他植被的碳汇作用。

四、对森林产品的储碳功能重视不够

       森林产品包括木材和木制品,对其砍伐和加工时原已储存的碳会继续留存,只有当树木死亡腐朽后才会把原储碳重新释放。森林碳汇的碳储量增加其实只有在树木生长期或是森林面积扩大时发生,已生长成熟的树木碳储量将不再增加,树木的生长量和腐朽量平衡时碳储量也不会发生变化。因此,在必要合理的森林采伐基础上多复种,对已经成熟的林木进行采伐更新和合理加工,才能真正地提高森林的碳汇能力。

       森林产品储碳功能的促进可以通过森林管理的国际法规则来实现。但目前林业碳汇国际法规则的谈判主要集中在造林再造林项目和REDD+,只在LULUCF中给出了“森林管理”的定义,后续谈判没有涉及森林管理活动的议题。森林产品的碳汇功能需要尽快引起重视,为林业碳汇活动开拓新的领域,为林业碳汇国际法规则谈判提供更多的选项。

最新评论

碳市场行情进入碳行情频道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