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年8月,
香港联交所发布了首版《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遵循“自愿原则”,鼓励上市公司每年披露工作场所质量、环境保护、运营实践、社区参与的相关信息。此后《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经过多次修改。
2015 年12月引入“不遵守就解释”条文,更改为“不遵守就解释”+自愿披露;2019年12月加入强制披露规定。
2020年3月,为协助已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适当编制与披露ESG报告,港交所修订发布了《如何编备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以及《在ESG方面的领导角色和问责性:董事会及董事指南》两个文件。
2021年11月5日,港交所又发布了《气候信息披露指引》,旨在指导上市公司在ESG报告中适当披露气候变化相关信息,并计划到2025年,强制要求相关上市公司依据TCFD标准披露气候变化相关信息。
现在,上市公司必须于每个财务年度结束后五个月内发布公司ESG报告;后经港交所修改,针对2022年1月1日或其后起始的财年,则ESG报告须与年报同时于财年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刊发。这个报告可以单独发布,也可以是公司年报的一部分。
现行版本的《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要求上市公司每年刊发其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可以登载于年报或自成一份独立报告;ESG 披露责任涵盖两个层次:强制披露规定、“不遵守就解释”条文。
“强制披露规定”主要包括:(1)董事会对 ESG 事宜的监管、管理方针及策略,董事会如何按照相关目标检讨进度;(2)描述或解释在编备报告时如何应用“重要性”“量化”“一致性”的汇报原则。(3)解释 ESG 报告的汇报范围,描述挑选哪些实体或业务纳入报告的过程。“不遵守就解释”条文分为“环境”和“社会”两大主要范畴,其下又分为 12 个层面,每个层面载有一般披露内容和关键绩效指标。“环境”范畴包含排放物、资源使用、环境及天然资源、气候变化 4 个层面;“社会”范畴包含雇佣、健康与安全、发展及培训、劳工准则、供应链管理、产品责任、反贪污、社区投资 8 个层面。
另外,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即香港证监会,简称 SFC)对 ESG 基金的信息披露作出了要求。2021 年 6 月香港证监会发布《致证监会认可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的管理公司的通函——ESG 基金》,要求 ESG 基金在发行文件中披露基金的 ESG 重点、ESG指标清单、ESG 投资策略、ESG 标准的审议过程、参考基准、与基金 ESG 重点和 ESG投资策略相关的风险和局限等内容。2021 年 8 月 20 日香港证监会发布《致持牌法团的通函——基金经理对气候相关风险的管理及披露》,提出相关基金经理应遵守的“基本规定”和“进阶标准”。大型基金经理有 12 个月过渡期去遵守基本规定及 15 个月的过渡期去遵守进阶标准;其他基金经理有 15 个月的过渡期去遵守基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