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
碳交易网讯:目前我国经济仍处于高速发展阶段,
碳金融制度是重要的制度选择,碳金融
市场潜力巨大,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在新的碳资本和碳货币的角逐中仍处劣势,碳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在深度、广度以及规模上,都不符合我国碳金融市场发展潜力,因此需要建立健全一套低交易成本的机制。
一、碳交易运营模式市场化,打造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平台
“十二五”规划中,我国提出严格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资源产出率提高15%,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追求低碳的生活方式。据易碳家了解到,发达国家主要利用市场机制实现碳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以完成
减排任务。市场机制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减排目标的有效手段,目前,全球性“碳交易所”主要分布在欧盟、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英国渣打银行、美国银行、
香港汇丰银行等是参与“碳金融”交易的主要跨国银行。我们应积极参与国际碳交易市场,加强同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等世界知名交易所的合作,逐步改变我国在国际碳交易市场价值链中的末端地位,同时,从实际出发,合理规划我国碳排放交易所布局,完善交易平台的建设,集中发展区域性分层级的交易市场。比如,可以在浦东建立中国碳金融期货集中交易中心,允许中外资商业银行适度参与碳金融衍生市场交易,最终发展成为国际化的交易平台。
二、推动碳金融相关的政府职能创新,完善碳交易监管体系
政府应当提高宏观决策的效率,合理布局产业规划,加大
政策扶持力度,统筹发展我国碳金融制度,可以通过建立碳金融交易机制,健全碳金融交易法律和监管框架,完善碳风险评价标准,建立气候变化数据库等,适应
节能减排指标并满足资金需求,并逐步提高我国在国际碳金融交易中的定价权,为未来我国碳金融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政府对碳金融市场实施监管的基本原则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法律的制定和制度的安排上应侧重保护碳金融市场中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建立独立统一的碳金融市场监管委员会可以强化对碳金融的有效监管。另外,监管机构需要确定碳排放额,建立相应的配套支持制度,以提高监测的效率,设立
第三方独立
认证机构核实企业每年的排放状况。
三、建立多元投融资渠道,形成低碳导向的投融资氛围
除了采用银行传统的融资方式以外,由地方政府牵头发起建立低碳引导资金以带动社会资金,包括PE、VC以及一些信托的资金等。例如,国家林业局、中石油与中国绿化基金会共同发起全国公募性
碳基金“中国绿色碳基金”,南昌市与国开行建立了低碳与城市发展基金“南昌开元城市发展基金”。
2008年国务院提出金融三十条,要求证券市场在促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方面起到应有的作用,证券、债券市场应充分发挥积极的低碳融资功能,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尽量为具有低碳概念的能效企业、新能源企业以及输配电企业等低碳产业领域公司提供上市发展的空间,提升上市公司经营业务低碳化以及上市公司中低碳企业数量。同时,鼓励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等,采取多渠道筹措资金。
针对低碳企业的IPO、公司债券、中期排票据等,政府可出台专项鼓励政策,以及排污权等抵押的法律规范以支持融资。让环保企业充分意识到
CDM机制项目潜在的巨大商机,加强国际合作,通过市场化的手段解决低碳经济和碳金融的融资困难,为发展碳金融提供良好的外部支撑条件,妥善处理低碳项目公益性与商业性的关系,提升公益形象,最终将低碳项目的开发作为一种社会责任,推动“社会责任投资”。
四、加强碳交易国际合作,提升在国际碳交易市场中的地位
由于大气的公共属性,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成为全球各国共同的责任,因此,国际合作是完善碳金融制度交易机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当前这种合作主要局限于CDM市场,未来我国会建立基于配额的碳交易市场,国内的碳交易会扩展至国际市场,而国际合作是这一切交易成功开展的基础。
我国参与国际碳交易,虽说潜力无限,但是由于发达国家的制度安排,从一开始我国便缺乏话语权,因此需要采取各种手段提升我国在国际碳交易市场中的地位。例如,采取CER限价政策。在国内
碳市场产业链发展还不够成熟的条件下,CER限价政策能够对脆弱的CDM市场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同时,积极参与制定国际碳交易的规则,并同发达国家建立一整套公平、公正、公开的对话机制。(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