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2023-7-21 16:19 来源: 盈法碳律师团队 |作者: 刘新海 程尧

      2023年7月7日,为进一步规范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生态环境部就《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是一种市场化的环境保护机制,它通过激励和奖励温室气体减排行为,降低温室气体的排放。盈法碳律师团队将从自愿减排交易的基本流程、主要特点、《办法》的具体内容方面展开分析,为大家解读《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的基本流程

      首先,项目业主需要根据国家制定的方法学等相关技术规范,编制项目设计文件和减排量核算报告,对项目的可行性和减排效果进行评估,并按照办法的第二十七条,委托审定与核查机构对项目和减排量进行审定和核查。

      其次,项目业主需在注册登记系统上公示项目材料20个工作日(受公众监督),再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项目和减排量登记。注册登记机构负责审核项目业主提交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和减排量进行登记,并向社会公开业主提交的全部材料。

      最后,项目业主可以通过交易系统将其所持有的核证自愿减排量出售给其他交易主体,或者用于碳中和、抵销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的清缴等用途。交易机构负责提供核证自愿减排量的集中统一交易与结算服务,并根据成交结果通知注册登记机构变更核证自愿减排量的持有信息。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的主要特点

      第一,市场导向。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是基于市场需求和供给,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和自愿的原则。项目业主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是否参与自愿减排量的申请,也可以根据市场价格决定如何使用其所持有的核证自愿减排量。

      第二,严格规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要求项目具备真实性、唯一性和额外性,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具有可测量性、可追溯性和可核查性。即项目能够实际避免或者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相较于相关方法学确定的基准线,项目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低于基准线,或清除量高于基准线。同时,办法要求项目和减排量经过审定与核查机构的严格审查,确保其符合相关方法学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第三,多元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鼓励各类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参与,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政府部门、研究机构、社会公众等。参与者可以通过购买或者使用核证自愿减排量来实现其碳中和或者抵销目标,也可以通过投资等方式支持自愿减排项目来提升其社会责任感和环境形象。此外,办法也通过项目材料公示的方式,鼓励了公众的参与和监督。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办法的具体内容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办法共分为八章,分别是总则、项目审定与登记、减排量核查与登记、减排量交易、审定与核查机构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一章:主要规定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的基本原则、申请和交易主体、主管部门、机构设置与管理、方法学等内容。其中,需要注意的是:

(a)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应当具备真实性、唯一性和额外性,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应当可测量、可追溯、可核查。

(b)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和减排量登记的主体应当是境内登记的法人和其他组织,而符合规定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可以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活动。

(c)生态环境部负责(1)组织建立统一的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组织建设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登记系统)和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2)组织制定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作为相关领域自愿减排项目审定、实施和减排量核算、核查的依据。

     第二章:项目审定与登记。这一章主要规定了项目范围、禁止项目、项目设计、项目公示、项目审定、项目登记、项目注销等内容。其中,需要注意的是:

(a)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应当来自于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减排、节能增效等有利于减碳增汇的领域。

(b)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有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的项目,纳入国家或者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项目,不具唯一性的项目,不得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登记。

(c)项目业主需要编制项目设计文件,并委托审定与核查机构对项目进行审定。

(d)申请项目登记前,项目业主需要在注册登记系统上公示项目材料。审定与核查机构对项目进行审定,出具审定报告,并及时公示。

      第三章:减排量核查与登记。这一章主要规定了减排量范围、减排量核算、减排量公示、减排量核查、减排量登记等内容。其中,需要注意的是:

(a)申请登记的项目减排量应当产生于我国提出碳达峰碳中和目标(2020年9月22日)之后,并且在项目申请登记之日前5年以内。

(b)项目业主需要按照方法学等相关技术规范编制减排量核算报告,并委托审定与核查机构对减排量进行核查。

(c)减排量核算报告所涉数据和信息的原始记录、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10年。项目业主应确保项目减排量数据可测量、可追溯、可核查。

(d)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前,项目业主需要在注册登记系统上公示减排量核算报告。审定与核查机构对项目减排量进行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及时公示。

(e)经注册登记系统登记的项目减排量称为“核证自愿减排量”,单位以“吨二氧化碳当量”计。

      第四章:减排量交易。这一章主要规定了交易产品、交易主体、交易方式、减排量使用和注销、系统连接、限制措施、跨境交易等内容。其中,需要注意的是:

(a)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为核证自愿减排量。

(b)交易主体应当在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开设账户。

(c)核证自愿减排量的交易应当通过交易系统进行,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挂牌点选及其他符合规定的交易方式。

(d)核证自愿减排量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碳中和、抵销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的清缴等用途。通过以上方式使用后的核证自愿减排量,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在注册登记系统中予以注销。

(e)注册登记机构根据交易机构提供的成交结果,通过注册登记系统为交易主体及时变更核证自愿减排量的持有数量和持有状态等相关信息。

(f)交易主体违反关于核证自愿减排量登记、结算或者交易相关规定的,注册登记机构和交易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采取限制交易措施。

      第五章:审定与核查机构管理。这一章主要规定了审定与核查机构的设立条件、行为规范、报告制度、审定与核查技术委员会等内容。其中,需要注意的是:

(a)审定与核查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关于认证机构的规定要求,能够公正、独立和有效地从事审定与核查活动。

(b)审定与核查机构应当具备开展审定与核查活动相配套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具备10名以上具有审定与核查能力的专职人员,其中有5名人员具有两年以上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审定或者核查工作经验,近5年无严重失信记录。

(c)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会同生态环境部对审定与核查机构进行审批,并监督管理审定与核查机构的活动,确保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d)审定与核查机构应当每年向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生态环境部提交工作报告。

      第六章:监督管理。这一章主要规定了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共同监管、检查措施、禁止性规定、注登和交易机构监管、信息披露、公众监督等内容。其中,需要注意的是:

(a)“双随机、一公开”原则是指在检查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抽查情况和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b)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已登记项目和核证自愿减排量的真实性、合规性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包括项目实施情况,项目设计文件和核算报告所涉及的原始数据与相关材料等。

(c)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职责分工对审定与核查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d)执法机构对项目业主进行监督管理及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查阅、复制项目的相关信息;

(二) 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三) 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进行调查和取证;

(四) 询问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要求就有关问题做出解释说明。

      第七章:法律责任。这一章主要规定了对抗监督管理的处理、项目业主责任、审定与核查机构责任、交易主体责任、管理部门和机构责任、责任衔接等内容。其中,需要注意的是:

(a)拒不接受或阻挠监督管理,或在接受监督管理时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由实施监督管理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b)已登记项目被查实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或篡改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注册登记机构撤销登记,3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业主提交的自愿减排项目登记申请。

(c)因弄虚作假行为产生核证自愿减排量的,由生态环境部或项目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知注册登记机构和交易机构对项目业主持有的核证自愿减排量暂停交易,责令项目业主按照虚假部分核证自愿减排量进行等量注销,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按要求等量注销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不再受理该项目业主提交的项目和减排量申请。

(d)审定与核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监督检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一) 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审定与核查活动的;(二) 增加、减少、遗漏审定与核查基本规范、规则规定的程序的。

(e)审定与核查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者出具报告的结论严重失实的,撤销批准文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审定与核查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

(f)交易主体违反本办法的,由生态环境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在交易系统和注册登记系统上公布。

      第八章:附则。这一章主要规定了名词解释、既有减排量处理、施行日期等内容。其中,需要注意的是:

(a)温室气体的定义,为人为排放的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等。其中,该办法将三氟化氮(NF3)纳入温室气体,与《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保持一致。

(b)该办法现为征求意见稿,若以后通过实施,将废止原国家发展改革委2012年6月13日发布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结语

      从当前国际形势看,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又称“碳关税”)成为欧盟法律,并于今年10月开始试运行;国际民航碳减排和抵销市场机制(CORSIA)已经开始实施;我国需要建立相对灵活的自愿减排交易机制予以应对。

      建立自愿减排交易机制可以激励更多行业发展低碳技术、参与温室气体减排行动。国家在自愿减排交易市场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共同推进,将建立我国完整的碳交易体系。本次《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修订,是建立全国统一的碳市场的需要,并与国际主流立法接轨(如欧盟的CBAM等),也彰显了中国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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