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银行业绿色金融实践 中国银行业值得借鉴

2014-11-29 21:16 来源: 中国碳交易网

       共同规则与差别实践相结合。西方银行业在绿色金融实践上,通常在国际共同规则多项标准的基础上,充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本银行的绿色金融政策。跨国银行在绿色融资标准选择时,往往综合考虑自身标准、项目运营司法管辖地标准和东道国为了依据国际法实施东道国义务而制定的法律。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又根据特殊需要和发展中国家的能力不同,有一些适应性调整,体现了原则基础上的灵活性。

       国际组织在绿色金融标准上,采取的是国家主权原则和各国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中国银行业绿色金融政策,应在结合世界银行、IFC 等国际机构共同规则的基础上,制定出具有中国特色、具体明确、操作性强的绿色金融标准。在一国之内,则要注重区域差异,根据各地特点,进行适应性调整。

       多方合作协调原则。充分利用国际组织力量,为中国银行业绿色金融在人才培养、技术培训、系统建设、资源配置、产品创新提供支持。充分发挥政府、金融机构、企业、居民及社会组织在绿色金融实行中的作用,实现多方合作协调,努力拓展污染治理、节能减排、再生能源以及环保服务等新型融资市场

       寓环境保护于可持续发展。如何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一直是西方各国以及国际社会组织所面临和思考的问题。国际组织和西方银行业环境金融政策中,除了生态环境保护,还充分体现对支持社会和谐、消除贫困、改善民生、科技创新等要求。环境保护的内涵日益拓展,从自然环境的狭义生态环境概念,逐步发展成为如何实现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消除贫困和可持续增长,以及实现综合考虑环境、社会、企业治理、人文、民族、历史等全方位扩展趋势。中国银行业绿色金融政策中,还更多地保持在狭义环境保护层面。在未来的绿色金融发展中,需向融入环境、社会、健康、安全、可持续增长、包容性发展等多元素的广义环境保护拓展。

       注重环境保护意识和绿色金融专业性人才培养。绿色金融政策对制定者和执行者来说,都是一个宣传、普及、认识和提高的过程。国际组织和西方银行业高度重视客户环境保护意识的培育和引导,在教育培训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着力提高客户和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IFC、联合国等国际组织要求执行公开报告、公众咨询和信息披露制度,充分保护公民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中国环境教育比较薄弱,公民环保意识不高。政府、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教育部门应联合加强公民环保意识培育。

       绿色金融属新兴交叉性行业,融金融、经济、环境、法律、工程、信息、化工、建筑等于一体,并具有很强的实践性、技能性和时效性。中国绿色金融起步较晚,人才紧缺。调查显示,“中国碳交易市场受制于人的短板”、“绿色产业金融支持人才紧缺”。与传统行业相比,绿色金融人才诉求呈现高素质、复合型特征。银行业应积极同国内相关教育机构、环保部门联手打造相关专业人才。注意引进和保留高素质、高技术的员工,做好人才储备工作。此外,充分运用世界银行、IFC等国际机构在绿色金融人才培育公共资源。

       一体化的环境保护政策。西方银行业注重环境政策与经济发展、环境规划的一体化,实现银行业绿色金融政策与国家,地方经济发展与环境规划,银行自身业务发展规划的有机融合。并把环境保护、履行银行企业社会责任、树立银行形象等结合在一起。

       中国国家和各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都提出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战略和具体指标,银行业也日益重视绿色金融政策,但银行业与国家、地方经济发展在环保政策方面的融合尚不充分,一些银行在绿色金融政策执行上存在“外热内冷”的现象。实现经济发展战略与银行业绿色金融政策一体化融合,注重银行企业责任等将是大势所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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