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申报碳排放管理体系的评价机构要求具备哪些专业条件
对于申报碳排放管理体系的评价机构还要求具备以下两个专业条件:
1.应至少满足下列一个以上基本条件:
1)经清洁发展机制(
CDM)执行理事会批准的指定经营实体;
2)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
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机构;
5)本市2014年推荐的能源审计机构;
6)北京市备案的碳
排放权交易
第三方核查机构,且近两年在国内完成的CDM或自愿减排项目的审定与核查、ISO14064 企业碳核算、节能量审核、能源审计等领域合格的项目总计不少于5个。
不满足上述条件,但在温室气体减排领域内独立完成至少两个北京市或国家级课题,或自主开发至少两个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自愿减排项目
方法学的机构也可申报。
2.应至少具有3名正式工作人员作为评价人员,且均具有中级及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并在温室气体核算、
CDM项目审定或核查、自愿减排项目审定或核查、ISO14064企业碳核算、节能量审核、能源审计中的一个或多个领域具有两年(含)以上的咨询或审核经验,独立主持项目累计不少于3个或参加北京市能源审计项目不少于3个。开展评价工作时,每个项目应至少由两名正式工作人员组成评价小组,全程参加评价工作,组长须是符合条件的评价人员。
申请两个体系的机构应于12月5日前提交申报材料,市发改委将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并进行网上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