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碳排放报告、月度信息化存证及监测计划报送
1.重点碳排放单位报送要求。按照《
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见附件1),建立二氧化碳排放监测和报告机制,核算本单位2022年度碳排放数据,编制初次碳排放报告并加盖公章,于2023年5月31日前通过碳排放管理系统(具体见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政府网站-政务服务-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核查、配额核定及调整)报送。
自2023年5月起,重点碳排放单位应按照要求,在每月结束后20个自然日内,通过碳排放管理系统上传燃料的消耗量、购入使用电量以及排放报告辅助参数等数据及其支撑材料。各区生态环境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区生态环境部门”)须在报送截止日起10个自然日内完成审核工作。重点碳排放单位须于2023年5月31日前完成2023年度1-4月份碳排放有关信息报送工作。
首次纳入碳
市场的重点碳排放单位,须提交监测计划。后续监测计划如有变更,须提交变更后的盖章版文件。
2.碳排放一般报告单位报送要求。按规定核算本单位2022年度碳排放数据,编制排放报告并加盖公章,于2023年5月31日前通过碳排放管理系统向区生态环境部门报送,区生态环境部门须在报送截止日起30个自然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二)碳排放核查及配额调整申请
重点碳排放单位通过碳排放管理系统自行委托
核查机构开展碳排放核查工作。核查机构应强化报告质量控制,按照《北京市碳排放报告
第三方核查程序指南》(见附件2)、《北京市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报告编写指南》(见附件3)开展碳排放核查工作,对核查报告质量负责。
重点碳排放单位须于2023年6月30日前通过碳排放管理系统向区生态环境部门报送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经核查的排放报告和第三方核查报告,其中第三方核查报告还须加盖核查机构公章;区生态环境部门须在10个自然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向市生态环境部门报送。
存在新增设施或满足配额调整条件的重点碳排放单位,需按照《北京市重点碳排放单位配额核定方法》(见附件4)准备申请材料,并于2023年6月30日前通过碳排放管理系统提交。
(三)碳排放量核定及配额发放
1.碳排放量核定。市生态环境部门根据2022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抽查结果,于2023年8月31日前完成重点碳排放单位碳排放量核定工作。
2.免费配额发放。免费配额预发工作将于2023年5月31日前完成,核发工作将于2023年8月31日前完成。重点碳排放单位对配额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于收到最终核发配额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市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四)碳排放配额清缴
碳排放配额清缴截止日期为2023年10月31日,重点碳排放单位应于此前通过碳排放管理系统完成清缴工作,清缴量须与其被核定的2022年度碳排放量相一致。抵销产品可在规定比例内用于清缴,包括核证自愿
减排量、北京普惠型自愿
碳减排量等。重点碳排放单位拟使用抵销产品完成清缴工作的,须通过碳排放管理系统提交申请文件,截止日期为2023年9月30日。
已退出的重点碳排放单位持有的配额仍可在本市
碳市场进行交易,重点碳排放单位账户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之后按非履约机构管理。
重点碳排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配额清缴工作,对于逾期未完成的,系统将自动收缴其账户内剩余的需用于清缴的配额及抵销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