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2023—2025年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3-3-17 10:34 来源: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2023—2025年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驻区局,执法支队:

  为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2025年发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通知)、《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和《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2023-2025年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要求,结合2022年度碳排放报告质量专项监督帮扶检查情况,现就做好2023—2025年我市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国碳市场工作任务

  (一)组织报送全国碳市场年度名录。根据国家要求,2023年我市纳入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以下简称全国名录)的企业共7家(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请各驻区局根据《管理通知》确定的标准,书面提出下一年度全国名录,并加强对名录的动态管理,对因停业、关闭或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经核查上两年度温室气体排放均未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排放单位,各驻区局要组织现场核实,向其书面告知应履行的碳排放配额清缴义务、完成时限等事项,并向市局报告,待提交省厅确认后适时将其从名录中移出。

  (二)组织制定年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和开展月度信息化存证。每年12月20日前,各驻区局要组织辖区内纳入全国碳市场的发电企业,通过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完成下一年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制订,并对数据质量控制计划进行审核。每月结束后的35个自然日内,将有关台账和原始记录通过该平台完成月度信息化存证。

  (三)组织报送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每年3月20日前,组织纳入全国碳市场的发电企业,通过全国平台提交发电企业上一年度的碳排放报告。

  (四)强化数据质量管理要求。请各驻区局组织企业落实《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2022年修订版)》中有关温室气体数据质量管理工作要求,督促重点排放单位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的内部管理制度及质量保障体系,制定专职人员负责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工作。

  二、福建碳市场工作任务

  (一)组织报送福建碳市场年度名录。我市2023年纳入福建碳市场的排放企业共5家(名单详见附件2),请各驻区局认真做好名录的报送和动态调整,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福建碳市场的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以下简称福建名录),福建名录报送时限和管理等要求与全国名录相同。

  (二)组织报送年度监测计划及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请各驻区局组织重点排放单位通过福建平台报送下一年度监测计划和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监测计划和排放报告于每年2月15日前完成报送。其中,2023年度碳排放监测计划需在2023年3月20日前完成,排放报告需在2023年4月20日前完成。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驻区局要高度重视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常态化监管执法工作机制,加强碳排放监督管理和执法队伍建设,明确专人负责,定期开展执法检查与随机抽查,通过加强日常监管等手段切实提高碳排放数据质量。市局将适时对各区开展监督指导和调研帮扶,对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管理制度和有关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突出问题进行通报。

  (二)强化日常监管。各驻区局要加强对重点排放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名录的准确性、相关实测数据、台账记录、企业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的有效性和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企业依法开展信息公开的执行情况、投诉举报和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转办交办有关问题线索等进行监督检查。对纳入全国碳市场的发电企业,还应重点对煤样采集、制备、留存的规范性、真实性进行现场抽查,督促其及时、规范开展存证工作。对核实的问题要督促企业整改,每季度汇总日常监管工作的执行情况,其中,2023年分别于2023年4月3日、7月1日、9月30日、12月31日前向市局书面报告上一季度的日常监管执行情况。执法支队应加强碳排放执法工作的指导、抽查和专项检查,每年均需组织开展碳排放执法检查专项培训工作。

  (三)落实整改要求。针对投诉举报、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市生态环境局转办交办的有关问题线索以及在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督帮扶中发现的问题,驻区局要及时跟踪落实企业整改,将被通报的重点排放单位列为日常监管的重点对象,对查实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罚。对于发电企业(全国名录内)的存证材料不及时、不规范、不完整及不清晰等情况,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查实整改,并通过福建平台报送市局。

  (四)做好配合衔接工作。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报送结束后,省厅将组织第三方机构对排放报告进行核查,驻区局应做好与第三方机构核查工作的衔接,配合上级开展对企业碳排放数据质量检查等工作,指导和督促企业健全内部碳排放管理制度,协调解决有关困难和问题。

  (五)做好平台使用。全国平台和福建平台已正式投入运行,驻区局应按照生态环境部和省厅要求做好平台使用,通过全国平台和福建平台分别做好全国碳市场和福建碳市场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管和审核等工作。平台使用中如遇到相关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附件:1.全国碳市场2023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2.福建碳市场2023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3.关于做好2023—2025年发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4.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2023—2025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15日

  厦环大气〔2023〕8号附件1
 
 厦环大气〔2023〕8号附件2
 福建碳市场2023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附 件 下 载:

最新评论

碳市场行情进入碳行情频道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