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运用财政政策应对气候变化的主要经验有哪些?

2014-11-1 14:39 来源: 中国碳交易网

完善气候变化财政政策体系 将增强减排的强制力和约束力
        三、注重气候变化政策的有效配合

        一是财政政策要与气候变化政策框架有机结合。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完善的气候变化财政政策体系,应当具备从气候变化角度考虑出发,调整和完善财税体制,设立应对相关活动财政支出科目,确保提供足够公共支出,合理配置财政资源结构,提高财政资源使用效率,明确各级政府相关责任、事权和财权等特征。以英国“碳预算”为例,将温室气体减排和财政预算结合,根据减排目标,安排资金投入、税收、收费等政策措施,实现财政政策与气候变化政策的有机结合,一方面保障减排活动的落实,另一方面,由于预算具备法律效力,且执行依托于预算执行机制,具备了“硬约束”效力,增强了减排的强制力和约束力。

       二是财政政策要与其他政策整合与协调。应对气候变化涉及众多领域和部门,在实施中,财政政策需要与产业、土地、环保、就业、社会保障等措施协调配合,避免政策重复,用好公共资源;同时注意私营部门与公共部门资源的合理配置,如果在市场机制下,私营部门自愿投资减排活动,并可以获得预期收益,那么政府优惠政策是否必要就值得商榷。此外,在推出新措施时,实施中既要积极也要稳妥,创新性政策能否取得实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相关配套措施是否具备,不能急于求成。

       三是在政府的不同级次推出相应政策措施。在国家、省、地方等不同层面推出适宜政策,一方面,地区性的政策可以有的放矢、更快更好地实现政策目标,如各地可以根据自然地理条件和发展状况,确定建筑节能政策实施与否和实施标准;另一方面,某些政策要求一定的适宜范围,如高能耗、技术落后、不环保设备和企业的迁移改造,根据地方政策可以得到税收优惠,但实施中存在向其他地区转移情况,政府负担了改造资金和优惠措施,但环境负面效应在一个更大的范围内仍然存在。此外,一些国家,如美国,由于体制原因,某些节能减排政策在联邦层面推出难度很大,政策力度也受诸多因素制约,由州政府或是县政府推出,在实施中取得了很好的成效,部分达到了政策效果。

       四、政策要兼具针对性和灵活性

       政策措施应当目标明确,易于执行,要求的额外资源尽量少,便于最大限度发挥其作用。在欧盟国家,随着节能和新能源市场逐步成熟,一方面存在税收优惠和补贴受惠方不需要支持也可以继续运作,另一方面,一些迫切需要政府扶持的政策对象,特别是前沿减排技术、活动和产品,由于信息不畅或是程序问题,难以获得足够的支持。理想的情况是,一些减排技术、行动的出现、推广及成熟,相关财税激励机制也应有一个推出和退出的过程,以免造成公共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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