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碳税的开征应该考虑哪些基本原则?

2014-10-29 17:17 来源: 中国碳交易网

       兼顾约束和激励作用的原则。开征碳税需要兼顾约束和激励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方面通过征税限制企业和个人对化石能源的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转变我国能源消费结构不合理和能源效率低下的不利局面;另一方面,通过税收激励企业使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环境改善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此,需要建立健全有利于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税收激励和约束限制并重的机制。

       兼顾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原则。开征碳税需要使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相协调。一方面,发展经济不能牺牲生态环境,为了有效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就需要保证碳税对企业的较强刺激力度,促使其改变化石能源的消费行为;另一方面,开征碳税也要考虑企业承受能力和对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如果碳税征收标准过高会影响到企业的竞争力,影响经济的发展。因此,我国开征碳税应该在实现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要把税收对经济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限度,兼顾两者的平衡关系。

       立足国情和合理借鉴的原则。我国开征碳税,不可避免地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以求科学和完善。但是,我国目前与发达国家之间在经济发展水平、科技水平和管理水平有着一定的差距,同时在税制、纳税人以及社会环境等其他方面也存在着差别。因此,开征碳税应以我国的基本国情为本,不能盲目照抄照搬他国的做法,这样才能建立适合自身发展的碳税,使之在我国的现实社会经济条件下切实可行。

       循序渐进的原则。我国的国情和环境税自身的复杂性决定了碳税在我国的实施将应该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内外大量实践证明,征收碳税将影响企业国际竞争能力,其不可避免地会遭受到阻力。为此,合理选择引进碳税的时机也是保证环境税实施成功的重要因素之一,分步推进碳税和逐步提高税率,可以降低其对企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以及社会的抵触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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