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印发: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2-7-12 17:01 来源: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通过22条措施推动全省城乡建设实现绿色低碳转型,目标到2035年,全省城乡建设全面实现绿色发展,碳减排水平显著提高,城乡人居环境品质全面提升,城乡建设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基本实现现代化,美丽龙江建设目标基本实现。

城乡建设是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载体。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城乡建设发展水平取得较大提升,城乡人居环境得到持续改善,城乡住房条件普遍实现宜居性发展,但是依然存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六个强省”目标和我省“十四五”规划,以及推进黑龙江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系列决策部署,以城乡建设绿色发展、低碳转型为方向,以国土空间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为依据,坚持城乡建设低碳发展主导模式,走城乡一体化发展路径,不断增强我省人居环境的整体性、系统性、包容性和宜居性,高质量推进美丽龙江建设。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全省城乡建设实现绿色低碳转型,城乡建设绿色发展质量得到明显提升,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发展指标力争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建筑风貌特色、历史文化保护和防灾减灾能力进一步增强,绿色生活方式普遍推广,城乡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城乡宜居性显著提高。

到2035年,全省城乡建设全面实现绿色发展,碳减排水平显著提高,城乡人居环境品质全面提升,城乡建设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基本实现现代化,美丽龙江建设目标基本实现。

三、推进城乡建设一体化发展

(一)促进区域和城市群绿色发展。建立健全区域和城市群绿色发展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城市比较优势,促进资源有效配置。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管控边界。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黑土地不减少、不退化。严格保护自然生态格局,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严禁破坏山水林田湖草沙等具有碳汇功能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合理控制大城市规模,避免城镇空间无序蔓延。提高中心城市综合承载和资源优化配置能力,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统筹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大庆、佳木斯、黑河等城市为中心的大中小城市住房建设,使其与人口构成、产业结构相适应,支持人口逐步有序向城镇转移并落户。加强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推进肇东、五常、穆棱国家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示范。

(二)推动城乡基础设施协同发展。优化重大基础设施、重大生产力和公共资源布局,推动形成主体功能约束有效、国土空间开发有序的空间发展格局。推进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建立功能完善、衔接紧密、保障有力的现代化设施网络体系。依托骨干高速铁路等大通道,推动哈尔滨、大庆、齐齐哈尔、牡丹江创新协同发展,构建优越交通圈、优势经济圈、优美商旅圈,促进城际铁路、市域铁路、轨道交通和地面交通多网融合。推进分布式、网络化、智能化可持续发展的能源布局,合理规划布局新能源汽车充电、加氢设施。加快完善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加强重点水源工程建设,提高水资源优化配置能力。健全城乡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护机制,统筹布局县城、中心镇、行政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促进城乡设施联动发展。

(三)提升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完善大风、暴雨、暴雪等灾害应急预案。统筹考虑既有建筑消防基础设施升级改造,加强城市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等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打通消防生命通道。推进城乡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在城乡广场、公园等建设中统筹建设应急抢险设施及避难场所。推进大江大河及重要支流治理,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完善城市防洪排涝体系,到2025年年底,城市易涝点整治率达到100%,建立较为完善的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城市建成区30%以上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持续推进燃气行业隐患排查治理,加强技术支撑和智能化管控,实现精准监管、源头治理、科学预防,到2025年年底,县级以上城市实现燃气信息监管平台联通。

(四)延续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建立完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开展历史文化资源普查,做好测绘、建档、挂牌工作。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名人故居保护和城市特色风貌管理,提高保护利用水平。统筹划定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水下文物保护区、地下文物埋藏区、城市紫线等历史文化保护线,不拆除历史建筑,不拆真遗存,不建假古董,做到按级施保、应保尽保。加强乡村风貌保护塑造,延续乡村历史文脉,不破坏地形地貌、不拆传统民居、不砍老树、不盖高楼。完善项目审批、财政支持、社会参与等制度机制,推动城乡历史建筑绿色化更新改造、合理利用。实施世居少数民族特色村落建设工程,支持满、朝鲜、蒙古、回、达斡尔、锡伯、赫哲、鄂伦春、鄂温克、柯尔克孜等10个世居少数民族特色村落建设,保持传统民族建筑特色,打造黑龙江少数民族文化新名片。

四、推进城市建设绿色发展

(五)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布局。划定城镇开发边界,优化城市用地结构和空间形态,推进存量挖潜、紧凑布局,推动产业用地低碳化,实现产城融合、商住平衡和功能复合。探索在煤城、林区建立废弃工矿用地、闲置生产生活用地恢复为耕地或生态用地后,腾退建设用地指标在省内流转使用机制,盘活存量土地资源。加强城市设计和建筑风貌特色管理,优化城市形态格局,建立城市景观框架,划定城市与建筑风貌管控重点地区。科学管控超大体量公共建筑,合理控制建筑高度,严格控制新建超高层建筑。合理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系统的生态环境效益和景观文化功能,实现自然生态环境与人文景观有机融合,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城市。

(六)增强城市环境承载能力。深化通信基础设施与电力、铁路、公路、市政等领域的共建共享水平。大力推进城市节水,提高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加快推进城市地下基础设施普查,实施供热、排水老旧管网以及二次供水泵站管网改造,推进城镇供水厂、污水处理厂能力提升,加快建设城中村、城镇老旧小区、城乡接合部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填补污水收集管网空白区,重点实施污水管网破损修复、老旧管网更新和混接错接改造。到2025年年底,市级以上城市完成地下管线普查,城市供水管道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改造供热老旧管网4000公里,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70%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5%以上。

(七)加强城市生态环境治理。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落实规划环评要求和防噪声距离。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完善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管理,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强化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区域协同治理,实现减污降碳协同效应。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提高火电、钢铁等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水平,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推进城市棚户区、城中村、商户等散煤污染治理,削减散煤使用量,降低重污染天气比例。持续提升水环境质量,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地下水污染综合防治,基本消除市级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全面消除天然河湖劣Ⅴ类水体。加强塑料污染治理,推广应用替代产品。加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收集处置。优化城乡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布局建设,推动哈尔滨、大庆、鹤岗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到2025年年底,县级以上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加快推进城区交通干线、河流沿岸及居民生活区历史遗留矿山环境治理修复,保护城市山体自然风貌,修复江河、湖泊、湿地,构建连续完整的生态基础设施体系。

(八)创新城市运转低碳发展。统筹推进煤改电、煤改气及集中供热替代,充分挖掘现有30万千瓦及以下凝汽机组和工业、生活污水等余热资源的供热潜力,加快工业余热资源供热,建设高效利用的供暖体系,稳步推进清洁供暖。因地制宜推广中深层地热能、生物质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到2025年年底,市级以上城市、县级市建成智慧供暖示范项目的达到50%,其他县达到30%。推进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和慢行系统建设,因地制宜建设自行车专用道和绿道。加快布局便捷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依托公交站场、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构建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到2025年年底,新建换电站30个以上、充电站650个以上,新增各类充电桩1.7万个以上。推动市政照明节能改造,到2025年年底,市政道路节能照明灯具应用率达到80%。

五、推进乡村建设绿色发展

(九)推进美丽宜居村庄建设。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建立乡村建设评价机制,探索县域乡村发展路径,持续推进美丽宜居村庄建设。提高农房设计和建造水平,建设满足乡村生产生活实际需要的新型农房,加强既有农房抗震、节能改造。立足资源优势打造各具特色的农业全产业链,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支持以“公司+农户”等模式对接市场,培育乡村文化、旅游、休闲、民宿、健康养老、传统手工艺等新业态,强化农产品及其加工副产物综合利用,拓宽农民增收渠道,促进产镇融合、产村融合,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加强抵边村和民族特色村规划建设。到2025年年底,建成美丽宜居村庄300个。

(十)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因地制宜推进农村改厕、生活垃圾处理和污水治理,开展村庄整洁和绿化行动,实现村庄公共空间及庭院干净整洁有序,建设一批美丽乡村示范县、示范乡、示范村。推进农村改厕与生活污水、黑臭水体综合治理,推广适宜北方严寒地区的改厕技术模式。加强养殖污染治理,在养殖密集村屯建设粪污收集设施。加强生活污水源头减量和尾水资源化利用,加快城镇污水管网向周边乡村延伸。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推进垃圾分类减量和就地资源化利用。到2025年年底,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建制村覆盖率达到100%,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40%左右,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5%左右。实施农村水系综合整治,推进生态清洁流域建设,加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到2025年年底,完成治理面积1.76万平方公里,综合治理小流域1583平方公里、侵蚀沟3101条。

(十一)提升乡村基础设施发展水平。加快完善乡村水、电、路、气、通信等基础设施,补齐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短板。加强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不断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到2025年年底,全省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实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供电可靠率达到99.85%,综合电压合格率达到98.5%。高质量建设“四好农村路”,推进乡镇通三级路,较大人口规模自然村、抵边自然村通硬化路,较大人口规模行政村通双车道公路,建设农村公路2.7万公里。推进燃气下乡,支持建设乡村储气罐站和微管网供气系统。推进信息网络建设,光纤网络行政村全覆盖,5G网络乡镇覆盖。加强农村供热设施建设,探索农村集中供热模式。探索城乡基础设施统一管护运行模式。

六、转变城乡建设发展方式

(十二)大力发展高品质绿色建筑。加强财政、金融、规划、建设等政策支持,推动高质量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到2025年年底,城镇绿色建筑推广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100%,星级绿色建筑占比达到全国平均水平。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对2000年以前非节能建筑“应改尽改”。推进超低能耗建筑和低碳建筑建设,稳步提高建筑节能水平。加强党政机关办公建筑能耗监测,鼓励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开展高耗能党政机关办公建筑节能改造。

(十三)推动工程全过程绿色建造。推广绿色化、工业化、信息化、集约化、产业化、智能化建造方式,实现精细化设计和施工。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不断提高构件标准化水平,推动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加强建筑材料循环利用,促进建筑垃圾减量化,培育协同智慧建造和建筑工业化的完整产业链,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全面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应用绿色建材。到2025年年底,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政策体系和产业体系基本建立,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30%;力争实现新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300吨,装配式建筑每万平方米不高于200吨。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推广全过程工程咨询,推进民用建筑工程建筑师负责制,加快推进工程造价改革。改革建筑劳动用工制度,大力发展专业作业企业,培育职业化、专业化、技能化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建设稳定的区域和企业劳务基地。到2025年年底,省级建筑产业工人基地数量力争达到10个,企业建筑产业工人基地数量力争达到50个,培育建筑产业工人数量10万人以上。加强绿色工地、智慧工地创建。

(十四)加快形成绿色生活方式。推广节能低碳节水用品,推动太阳能、再生水等应用,因地制宜推进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优先使用再生水。鼓励使用环保再生产品和绿色设计产品,减少一次性消费品和包装用材消耗。倡导绿色装修,鼓励选用绿色建材、家具、家电。定期发布推广应用建筑节能绿色产品和技术目录,促进节能绿色产品应用。鼓励公众选择公共交通、自行车和步行等出行方式。持续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市级以上城市逐步建立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

七、创新工作方法

(十五)统筹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以城乡建设绿色发展为目标,建立规划、建设、管理三大环节统筹机制,坚持先规划后建设,严格全生命周期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严格依据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规划许可,将绿色低碳发展要求落实到土地供应、规划核实、不动产登记、建设运营等各个环节。加强对相关规划实施的监督,维护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完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制度,动态管控建设进程,确保一张蓝图实施不走样、不变形。

(十六)实施城市体检评估制度。严格落实城市体检评估制度,强化对相关规划实施情况和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基础设施效率、生态建设、污染防治等的评估。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基础上,落实国家国土空间绿色低碳发展指标体系。各市(地)政府(行署)作为城市体检评估工作主体,要制定年度建设和整治行动计划,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体检评估结果。定期向国家报送城市绿色低碳发展评估报告。

(十七)持续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充分发挥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创新能力,加强城乡建设绿色低碳技术创新,依托国家、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开展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攻关,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充分发挥国家和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对绿色低碳技术的支撑作用,培育壮大绿色低碳技术创新企业。

(十八)加快智慧城市体系建设。建立完善智慧城市标准和政策,开展智慧城市试点。加快“数字龙江”建设,发展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物联网、大数据等数字产业,开发培育智能化应用场景,拓展智慧城市、智慧交通、智慧旅游、智慧供暖、智慧医疗等领域应用,打造“5G+智慧行业”应用体系。开展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建设,搭建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和智慧物业管理平台,推动建筑信息模型(BIM)深化应用,到2025年年底,在规模以上项目上BIM技术应用率达到80%。

(十九)推动环境共建共治共享。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政府依法履责、各类组织积极协同、群众广泛参与,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治理体系。下沉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资源,探索适宜城乡社区治理的项目招投标、奖励等机制,解决群众身边、房前屋后的实事小事。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利用、美丽乡村建设、生活垃圾分类等工作,构建社区生活圈,广泛组织发动群众参与城乡社区治理,共同建设美好家园。

八、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重要意义,把党的全面领导贯穿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各环节,加快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市县作为工作责任主体,要制定具体措施,明确工作部门和职责分工,切实抓好组织落实。

(二十一)完善协调推进机制。加强部门统筹协调,各级住建、发改、工信、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金融、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政策支持,推动任务落实。完善绿色金融体系,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在积极争取国家相关专项资金扶持的基础上,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

(二十二)深化宣传教育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加大对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宣传力度,普及城乡建设绿色发展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增加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相关培训课程,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推动城乡绿色发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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