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煤电超低排放发展之路在何方?

2014-10-11 21:48 来源: 上海节能信息网

超低排放是为减少燃煤电厂常规大气污染物排放
       对绝大部分电厂而言,实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已超越技术和经济条件,在环境改善上无实际意义,在技术上难实现。真正要实现特别排放限值,就像是要求特定的演员、在特定的气象环境条件下表演的走纲丝,变成一种常态表演,其难度可想而知,而更低要求的超低排放则是要在“刀刃”上行走,只能是要求特殊的新电厂和现役电厂的示范性改造的情况。

       3、应修订燃煤电厂污染物达标考核的时间间隔

        我们清楚,如果一门课的多次考试中,任何一次考试不及格就是不及格,要比多次考试的平均分数不及格才算不及格要严格的多。同样,衡量火电厂排放浓度是否超标,任何一个小时浓度超标就算超标,要比一日24小时平均浓度超标才算超标要严格地多。虽然按小时浓度考核和日平均浓度考核可能对应的“标准限值”(如同分数线)不同,但是用较长的时间间隔考核比较短的时间间隔考核要科学合理。时间间隔过短,企业为防止短时超标违法风险,会加大设备裕量造成投资、运行成本过大、资源及能源消耗过多的情况,也会给监测、监管带来困难。合理的考核时间间隔取决于三个方面:一是污染物对健康的影响。如《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臭氧(O3)污染有短期急性健康效应,故规定了1小时、8小时和24小时限值;颗粒物(包括PM10及PM2.5)对身体健康的影响要有一段时间的积累才能显现,规定了24小时平均和年平均限值。二是煤电大气污染扩散特征对浓度分布的影响。电厂排放的污染物有一个扩散稀释过程,尤其是远距离高烟囱排放主要体现的是对环境中污染物日平均浓度、年平均浓度的影响。三是受机组运行特性的影响。电厂受煤质、负荷特性、污染去除设备技术特性的影响,应当允许污染物排放物浓度的合理波动。因此,针对以灰霾为主要特征的较长时间累积影响健康的煤电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考核,用任何1小时排放浓度的时间间隔来判断是否超标是不科学的。我国现行《排放标准》不仅在限值的“数值上”要比国际上偏严,而且在时间间隔上更严格得多。如欧盟对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按照月均值进行考核的,同时规定了小时均值不应超标准200%,日均值不超110%的要求;美国排放标准以30天的滚动平均值来考核,煤矸石机组则是以12个月的滚动平均值进行考核。因此,我国应当加快对排放标准中考核时间间隔进行修订,特别是在推进更严要求的超低排放试点中,更应加大考核的时间间隔。

        4、“超低”排放的限度应有监测技术作支撑

       正如要在一台体重称上要准确称出几克重量的盐办不到一样,在电厂的烟道上要准确测量出几毫克每标准立方米的浓度也是难以办到的,也可以说用现有规范规定的监测技术是做不到的。如果只有严格的要求而没有实现这种要求的监测方法,这个要求实际上是落实不了的,只能成为摆设——因为你无法通过监测证明他的设备是否达到了要求——成为环保产业者逃避责任的保护伞。例如即便在测点、各种条件都理想的状态下,对于烟尘,其自动监测系统的绝对误差也在±15mg/m3。因此,“超低”排放限值的大小虽然主要由环保要求来确定,但前提是要配套相应的监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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