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碳信息披露的立法现状及对策

2014-10-4 15:12 来源: 中国碳交易网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立法要求企业必须进行碳信息披露,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没有作出强制性规定,有关企业在进行碳信息披露时多是遵照环境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这些法律法规包括国家层面的立法、部门规章和地方立法等。

       国家层面的相关法律主要有两部,一部是《大气污染防治法》,由于部分温室气体已经纳入大气污染防治的范畴,所以该法是我国第一部涉及到温室气体排放的法律。另一部是《清洁生产促进法》,这是我国最早的明确要求企业公开环境信息的法律,也是目前我国强制要求企业公开部分环境信息的唯一一部国家级立法。

       部门规章主要来自环境部、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等部门。环保部发布的规章主要有:《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这是我国首次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做出明确全面规定的文件。《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要求被列入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第一类重点企业承担强制披露环境信息的义务。《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是我国第一部有关环境信息公开的综合性部门规章。另外还发布了《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等。

       另外,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外交部和财政部等部门联合出台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是我国目前唯一一部专门针对温室气体的部门规章,但是仅仅是针对CDM项目而制定。2012年6月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出台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此办法虽然是直接针对温室气候的规章,但其中对碳信息披露的内容鲜有涉及。另外,我国财政部关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环境事项的考虑》等文件中。

        虽然上述相关法律法规在我国碳信息披露实践初期对企业碳信息披露工作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但其毕竟不是针对碳信息披露的专门立法,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特别是信息披露范围方面存在的问题,是未来碳信息披露立法应当首要考量的关键问题。

       从现有的两部法律来看,《大气污染防治法》只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有关信息,而没有规定其向社会公众披露相关信息。《清洁生产促进法》虽然有相关方面规定,但披露主体仅限于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企业,并且要求披露的内容过于简单模糊。

       质量是信息披露报告的生命,完整、真实、可靠的环境信息披露报告除了依靠企业的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外,还必须依赖强有力的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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