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碳排放权的总量分配
排放权初始配置是指在制定排污总量的基础上,对环境容量这一公共资源的使用权实行的一种分配行为。排放权初始配置直接涉及排污单位的经济利益,并且影响到环境容量的配置效率。如何在各碳排放者之间进行公平公正的分配成为整个碳排放交易制度中最关键的环节。目前世界各国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依是否需要支付费用可分为无偿取得和有偿取得,有偿取得又可分为通过固定价格取得或通过拍卖取得两种形式。在我国,碳排放总量应该由环保部根据环境容量、经济发展情况和
减排目标来确定。我国的初始分配应当采取公平公正原则下的无偿分配为主,拍卖和固定价格获得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分配模式,由环保部根据区域经济的差异、历史排放情况、未来预计排放数额等标准将总量指标分配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然后再由地方主管部分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分配给各企业。
五、碳排放权申报登记制度
碳排放权申报登记制度是指需要取得可转让排放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首先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自己所拥有的温室气体排放设施、处理手段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气体的数量和浓度,并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如果排放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也应当及时申报。申报登记可以使环境保护部门及时全面地了解掌握本地区排放情况,为科学合理地确定排放许可证配额提供客观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