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发达国家环境税费法律制度普遍以完善的市场体系作为其发挥作用的基础。完善的市场体系具备以下两个方面条件:一是存在众多产权关系明确并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经济主体;二是有准确灵敏地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并随之波动的价格机制。这两个条件使市场上价格的任何微小变化都会影响经济主体的决策,而经济主体生产和消费的变动也同样会反映到价格信号中来。主要发达国家环境税费法律制度都以健全的市场为基础,其税收的增减通过价格波动及时将信息传递给经济个体,然后经济个体再根据价格的变化调整经济决策,从而实现政府利用税收调控经济的目的。
二、环境税种类多样化,征收范围广
从税制结构和税种设计来看,主要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以资源税(或能源税)为主体,税种多样化的环境税费法律制度,其环境税费的征收范围不仅包括环境污染的各个领域,而且涉及能源资源的保护等诸多方面。
三、税率差别和税收减免的调节作用显著
主要发达国家在环境税费法律制度的设计中,十分重视税率差别和税收减免的调节作用,限制性措施与鼓励性措施并举,以充分发挥税收杠杆的调节作用,激励和引导企业及消费者的市场行为,带动广大市场主体环保投入的积极性,推动环保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