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启CCER交易迫切性提升 常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难“坐享其成”

2022-3-7 13:13 来源: 证券日报 |作者: 于南

常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将无法获得CCER签发


ccer是未来全国碳市场项下唯二可交易的碳资产现货之一(另一种为“碳排放配额”),亦是全国碳市场建设重要的补充机制,国际通行将其定义为碳减排信用额。

根据去年2月1日起施行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是指对我国境内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此外,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可以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抵销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抵销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

正因为此,拥有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资产的企业,都希望通过获得CCER签发及其交易活跃且价格达到在一定水平,为相关资产带来额外收益(收益率根据CCER价格浮动)。

不过,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虽然《管理办法》也将可再生能源项目纳入了CCER范畴,但未来,一些曾获得过CCER签发的同类项目,却不一定能同样获得CCER签发。尤其是那些常规的、获得过各种形式补贴或者已实现平价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

究其原因,首先,这些项目未来可能无法获得CCER额外性论证通过;其二,这些项目获得CCER签发,可能对全国碳市场的供(CCER、碳排放配额)需(碳排放配额清缴)关系及CCER、碳排放配额价格处于合理区间产生不可控的影响。

目前我国CCER管理仍遵循2012年出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根据《暂行办法》,CCER应基于具体项目且具备真实性、可测量性和“额外性”。

其中“额外性”的国际通行定义为:CCER项目所带来的减排量相对于“基准线”是额外的,即这种项目及其减排量在没有外来CCER支持情况下,存在具体财务效益指标、融资渠道、技术风险、市场普及和资源条件方面的障碍因素,单靠项目自身难以克服。

同时,根据《暂行办法》,CCER项目的“基准线”“额外性”,应采用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方法学(方法指南)予以确定及论证。

“不同方法学的CCER额外性论证一般都包括‘首个同类项目认证、障碍分析、投资分析和普遍性分析’四个维度(步骤)。简言之,经过这些举证、调查、论证,我们要分别确认、判断拟议项目的‘基准线’,其是否存在商业化的障碍,投资收益是否低于相关标准,以及是否具有商业化前景。”上述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进一步介绍,“一般来说,CCER额外性论证要求发电行业的基准收益率不高于8%,而大部分风电、光伏项目的内部收益率(IRR)都能超过8%。即便是那些IRR低于8%的项目,他们或者得到过各种形式的补贴,或者实现了发电侧平价,即实质上都不存在商业化障碍(收益率已被市场认可),因此不符合CCER初衷,也不具有额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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