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碳金融:碳中和的发展转型

2021-9-27 12:09 来源: 零碳金融 |作者: 王广宇

有为政府:组合应对碳边境调整


碳中和目标不仅关系到发展模式的转变,更紧密关联到国家战略和政策选择。面对活跃的国际气候合作,为提高国际市竞争力,同时也为了优化国内产业结构,我国必须积极参与国际碳合作,即包括碳金融、碳市场的合作,也包括在碳边境调整和防范碳泄露方面的合作。

无疑,政策组合和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碳排放控制效果。我国的碳交易市场刚刚起步,政府因此也应积极有为,为市场发展保驾护航,构建可持续的制度保障和营商环境。市场经济是迄今为止最有效率的经济形态,但市场不是万能的,外部性存在也经常导致环境的污染和破坏。这就需要政府来进行有效的监管,“有形之手”是解决市场失灵的有效手段。在碳交易市场建设中,政府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产权并保障产权。此外,政府还拥有税收和补贴两大手段,通过征收碳税或污染税提高重污染高耗能企业的成本,间接使其改变生产经营方式;另一方面,为新兴低耗能高效率企业提供补贴,减轻企业研发投入压力,进而促进相关产业的升级和改造。

为推动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完善,强化市场机制作用,实现碳中和的政策选择,必须是各种作为的有效组合。首先,要调整导向,完善法制。在依法治国前提下,节能减排和环境问题最大的症结在于收益内部化、成本外部化,为此政府要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建立体现绿色低碳发展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使收益与成本同向并且均衡。加速将碳市场各方面内容法制化,在相关法律的框架下对市场交易活动进行合规监管,依照法定程序对政策目标和实施标准适时微调,以适应环境变化。

其次,要完善市场机制,消除非市场壁垒。建立完善碳交易市场,在确立的框架下对碳排放交易不断规范,包括交易主体、交易场所、交易产品的资格审核(备案),建立稳定碳价的平准机制(包括配额的储备、拍卖和回购政策,以及碳排放配额的抵消机制等安排)。进一步清晰确定排放总量等目标和分配标准,如管制对象的范围、配额分配方法,建立可测量、可报告与可核证的统计、监测与考核体系(MRV)。

再次要依法监管,包容创新。碳市场主体多元化,交易环节多,碳产品多样且技术性强,依法监管,有利于衡量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绩效,保证碳排放权总量的限额不被突破,杜绝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操纵和垄断现象。在严格监管的同时,对创新的业态和行为应当适度包容。应该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和多样化的市场形态,允许碳排放交易等环境权益市场开展适度的金融创新,完善市场生态。

另外,要完善配套支持,优化营商环境。推出节能减排相关政策时应统筹考虑更高层面的协同。财税补贴等行政手段也是推动碳市场机制有效运作的一种外在激励。英国的经验显示,碳税(气候变化税)和碳交易其实也是可以互补的,前者所形成的约束力量,可以成为推动后者建立的外在激励手段。积极优化营商环境,落实应对气候变化的各项措施,严禁和逐步淘汰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并通过税收减免、贷款担保及其他绿色政策工具,打造具有成本竞争力的低碳技术推向市场的良好环境。

最后要主动参与碳边境调整和国际合作。全球气候变化背景下,碳边境调整将对中国带来哪些挑战,如何应对不可回避。我们要坚持本国发展和利益诉求,也要本着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原则,增加合作而非对立。发达国家对于碳边境调整措施的提起,与碳边境调整和碳关税所有的功能是分不开的。大多观点认为,碳边境调整措施具有防止国内产业竞争力因碳减排而降低,以及防止碳泄漏的功能——这将严重影响碳减排措施的实际效果,也将导致相关经济损失。在多边环境体制下,主要经济体采用边境调整措施,将激励其他国家未来参与气候协议,“搭便车”现象也有机会得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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