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庆市“碳惠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2021-9-18 10:59 来源: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重庆市“碳惠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现将《重庆市“碳惠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积极探索“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实现路径,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7月启动了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试点工作。2020年9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宣布了“30·60”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就落实这一目标提出了要求和具体措施。2021年4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决策部署,深化重庆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试点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开展了“碳惠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平台建设工作,为规范平台建设运行及监督管理,结合重庆市实际,研究制定了本《管理办法》。

    二、文件意义

    《管理办法》的出台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决策部署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是“两山”转化路径的创新探索,为加快建立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各界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平台,规范平台的建设运行及监督管理,补齐碳配额缺口,完成碳履约,激活碳减排动力,助推绿色低碳发展,引导公众培养绿色低碳生活方式。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六章34条,内容如下:

    一是总则。明确办法编制的目的和意义以及适用范围,对主管部门、运营主体、交易中心的职责进行界定,并确定了平台相关活动的参与主体范围。  

二是“碳惠通”方法学、项目及减排量管理。主要参照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情况制定,确定了“碳惠通”方法学、项目及减排量的备案原则、程序、资料等,明确了项目要求,规定了项目的投运时间应于2014年6月19日之后、减排量应产生于2016年1月1日之后、减排量均应产生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碳惠通”方法学应由开发者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备案;“碳惠通”项目和减排量的开发需采用经市生态环境局备案的方法学,由第三方机构审定与核证合格后,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备案申请;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技术评估,评估通过后予以备案;运营主体对以上备案、审定与核证、评估信息在“碳惠通”平台上进行登记管理。  

三是“碳惠通”减排量抵消管理。明确减排量交易应按照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有关规定执行,包括碳履约和碳中和两个层面。纳入重庆碳市场的配额管理单位按照碳排放权交易相关规定,购买一定比例的减排量抵消碳排放量,完成碳履约;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购买减排量抵消实际活动中产生的碳排放,实现碳中和。 

四是“碳惠通”低碳场景建设。鼓励企事业单位、团体、协会等社会组织按照评价规范要求参与“碳惠通”低碳场景创建工作;运营主体负责制定及评估低碳场景评价规范,采集低碳行为数据、换算碳积分并发放至个人账户;碳积分用于个人在运营平台上兑换“碳普惠”商品或服务。  

五是监督与管理。明确了市生态环境局对运营主体、交易中心等的监督管理要求以及对积极参与“碳惠通”平台建设工作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在气候投融资工作等方面的激励政策支持。  

六是附则。主要对文中涉及专业名词进行了解释,并明确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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