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交易合同法律风险识别与预防

2021-9-16 17:17 来源: 北京仲裁委员会 |作者: 高原 黄瑞

保护时效,以案维权,充分结合碳排放权的特点做好案件处理


中国企业和社会文化都看重“以和为贵”,所以,反复就争议事项沟通协商而不起诉的情况比比皆是。结合上述谈到的合同当事人经常疏于证据制作与留存的情况,也出现不少案件被告/被申请人以超出诉讼或仲裁时效抗辩对方胜诉权的情形。作为法律风险管理的重要基础性事项,权利人一定要注意及时索赔(即向对方主张自己的合同权利),在诉讼/仲裁时效内起诉或者再次索赔以形成时效中断、重新计算的保护效果。

实践中,如果对方屡屡应允违约赔偿又屡屡违反承诺,或者一再签订补充协议应允赔偿损失但始终不予兑现时,权利人应注意随时跟踪违约方的信用情况,警惕后者以协商之名争取周旋时间、实际上在进行暗自非法转移资产等可能实质性损害权利人利益的问题

一旦涉及合同争议案件,不论是起诉还是被诉,当事人均应考虑碳排放权交易合同的特点,寻找专业素养高的代理律师,在案件代理中能够高效抓住重点并结合法律规定,向审判者说明合同特点及当事人主张的基础事由,达到既定的案件处理目标。另,代理人还应能较好地理解碳交易的行业背景,能够协助当事人分析案件中的调解机会和成本,适时把握调解结案的机会。

尽管讨论法律风险预防,不可避免谈到案件风险管理措施,事实上,商事交易中往往仅有一小部分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其中,也只有少数合同争议进入案件处理。考虑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还有部分通过谈判或调解解决,真正通过仲裁裁决或诉讼判断解决争议纠纷的合同比例更小。之所以法律风险概率不大但必须重视,其原因在于一旦发生该风险事件则不可控因素较多,案件的不利后果对合同当事人的影响通常较大。如果碳市场中的交易主体都能够理性参与市场博弈,努力有效管理各自法律风险在内的合同风险,那么真正发生案件的可能性并不大;而整个碳市场将会因每个合同当事人的积极谨慎而发展得更为稳健,从而更好地发挥助推绿色低碳发展的机制工具作用,还可能衍生更多的市场需求和交易空间。

结语

碳交易属于较为新型的商事行为,具有专业性、政策性、前沿性等特点。与传统商品交易活动相比,碳交易主体在合同签约、履约的过程中,需要根据融合碳交易特点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可以预见的是,随着全国全面快速推进碳交易在内的绿色低碳发展,会涌现更多创新交易实践。本文仅是梳理总结狭义碳排放权交易合同部分法律风险识别与预防,希望对实务工作者有一定启发,也希望间接促进在交易主体普遍理性博弈的基础上,逐步形成高质量、可持续市场机制及相应政策法规的完善。

 作者简介
高原 | 北京绿色交易所碳交易中心高级经理。
黄瑞 | 中国通用咨询投资有限公司原总法律顾问,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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