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田:探索“碳信托”发展

2021-9-7 09:05 来源: 北大金融评论杂志 |作者: 袁田

碳资产丰富了信托财产的类型


我国《信托法》对信托财产的合法性和确定性做出了明确规定,包括财产及财产权利,对信托财产的具体类型并没有限制性规定(我国《信托法》第七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根据现行信托监管规定及信托业务实践,信托财产类型较为广泛灵活,既可以包括股票、债券、物品、土地、房屋和银行存款等有形财产,也可以包括专利权商标、商誉等无形财产,以及保险受益权等财产性权益。

碳资产是指在强制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或者自愿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下,产生的可直接或间接影响温室气体排放的配额排放权、减排信用额及相关活动。碳资产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性权益,因此可以纳入信托财产的范畴,在满足合法性和确定性的前提下,成为碳信托服务的标的。

2021年1月,《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出台,相应的配套规则《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和《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也于5月由生态环境部正式发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也将于6月底上线运行。随着碳定价机制的逐步完善,碳资产交易将迎来千亿级市场的重大发展机遇,这也为碳信托服务提供了广阔的市场前景。

鉴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原则,用于设立碳信托的碳资产可以独立于碳排放企业主体的其他财产,充分实现资产隔离的法律效果,体现为独立的资产流转与交易价值,成为适格的投融资标的和金融及受托服务对象。

标签: 碳信托

最新评论

碳市场行情进入碳行情频道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