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在历次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内部会议上都明确提出,禁止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开展集中交易,历次清理整顿的核心工作也都在于清掉交易场所的“集中交易”,不允许交易场所业务模式上存在涉众。
国办发[2012]37号《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采用了列举的方式来定义集中交易,即该文所称的“集中交易方式”包括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但协议转让、依法进行的拍卖不在此列。
而证监办发[2013]111号《关于做好商品现货
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则采取了先进行定义,再进行列举,并对列举的各种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定义的方法来阐述何为集中交易。
证监办发[2013]111号《关于做好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所谓集中交易是指由现货市场安排众多买方、卖方集中在一起进行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人员集中、信息集中、商品集中),并为促成交易提供各种设施及便利安排。集中交易又可细分为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机制等交易方式。
集合竞价是指买卖双方按照自己所能接受的心理价格自行进行买卖申报,由现货巾场电子交易系统对全部有效申报进行一次集中撮合的处理过程。
连续竞价是指现货市场按照“价格优先、市场优先”等原则形成成交价,如当最高买价与最低卖价相同时,该价格为成交价;当买价高于卖价时,报价在先一方的卖方价格为成交价。
电子撮合是指众多的买方和卖方同时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撮合配对、点选成交或其他方式促成合约成立的交易方式。
匿名交易是指对于一项交易标的物,交易者完全不需要知道对手方的身份、年龄、信用状况等除价格以外的交易信息而进行的交易。由于该交易标的物可以剥离其所有者的影响而独立存在,因此极大地提高了其标准化、流动性水平,从而成为资本市场特有的交易方式,因具有不同于现货交易的一般规律,不宜为商品现货市场采用。
2015年7月27日,公安部经侦局下发《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类犯罪案件侦办指南》,为了进一步提升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打击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类犯罪活动的能力,推动打击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犯罪工作深入开展,公安部经侦局在总结近年来公安机关工作实践基础上,结合此类犯罪活动特点和公安机关侦查实务,编写了该指南,供各地参考。
《指南》第五章中明确提到关于集中交易的特征:
集中交易通常指众多买方、卖方集中在一起进行交易,可以分为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机制等交易方式。
集合竞价指买卖双方申报价格,交易系统对全部有效报价进行集中撮合。
连续竞价指交易市场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等原则形成成交价。
电子撮合指众多买方和卖方同时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撮合配对、点选成交或其他方式促成合约成立的交易方式。
匿名交易指参与交易人员完全不知道对手方的身份、年龄、信用状况等非交易信息。
原中国证监会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办公室处长胡经生在《大宗商品电子交易清理整顿的
政策解读与案例分析》的讲话中,对国家相关政策作了充分的解读,并就相关政策的重要性作了充分的阐述,列举了一些典型案例。同时通过详细案例分析,为交易所避免经营中触碰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提出警示。
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不能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集中交易有几种方式: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37号文对38号文做了进一步的解释,把集中竞价又进一步细分了,包括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集合竞价就是比如说股市一开盘一刻钟内所有的买单和卖单汇集了,然后进行撮合;连续竞价是比如说每隔一分钟、一秒钟撮合一次。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都是集中竞价,就是把多个买单和卖单归集。
典型案例
某大宗商品交易场所有一个交易规则:“会员通过交易系统报价后,并交付交易保证金,买卖双方保证金比例按规定执行,同时会员订立合同后,买卖双方中一方可以单方将合同转让给其他会员”。它实际构成了标准化合约,而且合同可以随时转让。合同的正常转让没有
问题,但是交易市场采取集中交易方式,将多个买单和卖单撮合,时间优先价格优先,像股票期货那样。股票期货是国家严格监管,其他交易场所不能做。这样交易行为实际就是炒作,买方卖方天天买进卖出。再一个就是集中交易,交易系统自动匹配成交都是不允许的。
还有个别大宗商品交易场所推出所谓的“现货挂牌议价电子交易模式”。10%保证金,允许当日转让,允许延期交收。市场把同一方向、同一报价、同一交收地点的报单在交易系统上集中挂牌展示,由交易系统自动选择、分配成交对手。虽然有点对点成交的表象,但实际上还是电子撮合。以合规形式掩盖违规交易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