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碳
市场的监管原则。美国的
碳交易市场是区域性的,目前主要有东部地区温室气体倡议市场和西部气候倡议市场,正在运行中的是RGGI 市场。随着
碳市场的发展,尤其是
碳金融市场的逐步扩大,建立高效、透明的碳交易机制则显得十分迫切,美国已经认识到政府适度监管对于碳市场良性发展的重要性,基于美国在市场监管上的经验,美国碳市场的监管确立了以下目标和原则:
第一,碳价格的准确性决定了消费和投资,因此对碳市场的监管应当确保碳价格应该准确地反映预期的
减排边际成本。
第二,政府对碳市场的监管必须尽可能地使市场能够提供足够的信息,减少交易成本,降低市场的不确定性,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市场主体和市场参与者的风险。
第三,政府对碳市场的监管必须确保碳市场对市场参与者是公平的,没有市场被操纵或扭曲的现象。
美国碳市场的监管机构。美国碳市场的监管机构有以下几类:
一是州的监管机构。美国联邦宪法第一条第十款规定“任何州不得缔结条约、同盟或联盟;……任何州,未经国会同意,不得与其他州或外国缔结协议。”根据该“协议条款”,在美国州与州之间缔结的条约以获得美国国会同意为前提。在美国退出《京都议定书》的背景下,作为RGGI 签署州之间达成强制性减排的“协议”难以获得国会的批准,因此RGGI 签署州以“倡议”的形式规避了“协议条款”的约束,并通过制定“模范规则 ”对各州的监管事项进行指导,事实上“模范规则”之所以被称为“模范””,就是因为模范规则本身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具体执行事项应当为各州立法机关所吸收并以州的名义颁布实施方能产生法律效力,这意味着RGGI 事实上将强制性减排的监管权保留给各签署州自行行使。因此,实质上各州行使市场监管的主体一般都是州环保行政机构及能源监管机构。在各州内,通常由环境保护部门制定与其他RGGI 成员州一致的年度预算,能源监管机构 则制定相应的原则,保障市场的公平、公正和诚信,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利益及实现其他目标。
二是区域的监管机构。由于美国宪法中“协议条款”的约束,美国东北部的RGGI 碳市场就不可能设立一个超越各州之上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监管机构来行使法定监管权。作为一种权宜之计, 2007 年9月,RGGI各签署州授权成立一个名为RGGIInc. 的非营利性公司,其任务是为签署州的
碳减排计划提供行政和技术服务的支持。
三是联邦层面的监管机构。目前,美国还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强制性的碳交易市场。但是从美国联邦层面的行政职能配置情况以及第111界国会主要气候立法的提案看,未来美国有权对全国性碳市场进行监管的机构主要有4 个: 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 CFTC) 、证券及交易委员会( SEC ) 、联邦能源管制委员会( FERC) 以及环境保护署( EPA) 。国会可能会选择从上述4 个机构中抽取专门的人员组建一个碳市场的混合规制体系,也有可能创建一个全新的监管机构。
四是
第三方监管。虽然各州都保留了碳市场监督的权力,但实际监管工作,如核准指标交易,确定是否出现价格操纵,调查守法及违法行为等主要委托给几个第三方机构进行。如世界能源,它是一个拍卖平台,代表RGGI 负责组织拍卖活动; 又如Potomac Economics,它是一个咨询公司,被授权负责监督RGGI 碳交易的一级市场及二级市场,它对拍卖活动进行监督,以确保一级市场配额的拍卖符合拍卖的程序,拍卖的结果也是公平竞争的结果,此外,它还承担监测二级市场的活动,确保市场不存在价格操纵及串谋的现象。Potomac Economics 对世界能源拍卖管理行为进行调查评估,对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不当行为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告给RGGI的成员州。(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