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碳金融业务发展模式与路径

2021-5-10 08:22 来源: 第一财经 |作者: 曾刚

我国碳金融市场发展


市场是利用市场机制来实现碳减排的重要工具。碳排放权市场(或碳交易市场),是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的总称,由于二氧化碳占据绝对地位而得名。从更广义的范围来看,碳排放权市场既包括排放权的交易,也包括那些开发可产生额外排放权(各种减排单位)的项目的交易,以及与排放权相关的各种衍生品交易。

碳排放权交易的产生,可以追溯到1992年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和1997年的《京都议定书》。为了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威胁,1992年6月,15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公约》,设定2050年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减少50%的目标,1997年12月,有关国家通过了《京都议定书》作为《公约》的补充条款。

《京都议定书》设定了发达国家(京都议定书附录1中所列国家)在既定时期(20082012年)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为降低各国实现减排目标的成本,《京都议定书》设计了三种交易机制,即国际排放权交易(International Emission Trading,IET)、联合实施机制(Joint Implementation,JI)以及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

《京都议定书》所列出的这三种市场机制,使温室气体减排量成为可以交易的无形商品,为碳排放权交易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为落实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的任务要求2011年10月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及深圳七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正式拉开了我国碳市场建设的帷幕。

2013年6月,深圳碳排放权交易所率先启动,标志着碳排放权交易正式开始试点;随后,上海、北京、广东、天津四个交易所在2013年年底启动,碳排放权交易试点范围扩大。

2014年,湖北、重庆两个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正式开始碳交易,七个试点区域碳交易所全部启动。2017 年,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开始碳交易,福建加入试点范围。截至2020年1月,前7家交易所共交易二氧化碳3.22亿吨,实现交易总额71.55 亿元。

基于碳资产的市场交易,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将发挥对碳资产的“价格发现”功能,为创设各类碳金融产品提供了基础。从广义的角度来说,各类与节能减排或形成碳资产有关的金融业务均可被纳入碳金融的范畴。本文以相对狭义的角度来定义碳金融,即以碳排放配额、ccer等碳资产为标的资产,围绕标的资产开展的融资、投资等业务。

目前,北京、上海、湖北、福建、广州、深圳等地的碳排放权交易所已与金融机构开展合作,推出了多类碳金融产品,具体包括碳资产抵/质押贷款、碳资产回购、碳资产拆借、碳基金、碳资产托管以及碳金融衍生产品(包括碳远期,碳掉期与碳期权)等,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在自下而上试点的基础上,政策层面开始着手建立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市场,以进一步强化市场机制对减排的引导作用。2017年,为落实国家战略部署,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旨在推动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

2021年1月5日,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在全国范围组织建立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碳排放权交易系统。根据《办法》规定,全国碳市场首个履约周期从2021年1月1日开始正式启动,正式交易将于2021年6月上线,首批履约周期涉及2225家发电行业的重点排放单位。

《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碳排放权市场以及碳金融的发展进入了全新的阶段,有望在“十四五”期间为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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