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次“基础四国”气候变化部长级会议联合声明

2021-4-19 23:28 来源: 生态环境部

第三十次“基础四国”气候变化
部长级会议联合声明
主办国:印度   2021年4月8日
 
1. 第三十次“基础四国”气候变化部长级会议于2021年4月7至8日以视频方式举行。会议由印度环境、森林和气候变化部部长普拉卡什·贾瓦德卡尔主持,巴西环境部长里卡多·萨列斯,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中国气候变化事务特使解振华,南非森林、渔业和环境部部长芭芭拉·克里希出席会议。

2. 部长们表示将全力支持COP25主席国智利和COP26候任主席国英国,推动格拉斯哥大会取得成功。部长们赞赏主席国和秘书处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导致面对面会议困难而推动线上非正式磋商的努力。部长们重申组织工作需坚持包容、透明和有效参与原则,以确保谈判结果由缔约方驱动并协商一致。他们承诺愿与其他各方一道,以公开透明、协商一致、缔约方驱动方式推动COP26取得成功,并强调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参加任何视频会议的额外支持的重要性,以克服发展中国家谈判代表和部长在视频参会以及集团协调中经历的技术以及其他挑战。

3. 部长们强调,尽管基础四国受到新冠肺炎疫情的巨大社会经济影响和多重发展挑战,基础四国根据本国国情均实施了有力度的气候行动,并取得显著成效,为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努力做出重大贡献。基础四国已经提出了反映最高雄心的气候政策和贡献,并致力于采取有力度行动实施其国家自主贡献(NDCs)。巴西于2020年12月8日向《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提交了其新的、更新的NDC 。更新的NDC重申2025年温室气体净排放总量减少37%的国家承诺,并正式承诺2030年实现排放量较2005年减少43%。巴西NDC还提出了2060年实现气候中和(净零排放)的指示性目标。巴西电力和能源结构中的可再生能源占比呈上升趋势,在过去两年间分别达到83%和46.1%。中国力争于2030年前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到2030年,中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将比2005年下降65%以上,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将达到25%左右,森林蓄积量将比2005年增加60亿立方米,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将达到12亿千瓦以上。中国已大幅超额完成2020年气候目标,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较2005年降低48.4%,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15.9%。印度正快步实现经济增长与温室气体排放脱钩。2016年印度单位GDP排放强度较2005年减少24%,已经实现其2020年前自愿目标。印度正在实施规模最大的可再生能源扩展计划之一,目标是到2022年和2030年分别实现175吉瓦和450吉瓦的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在2014到2020年间,印度太阳能装机容量增加了14倍以上。2021年,印度宣布了国家氢能使命,将利用绿色电力制氢。2016年,印度森林和林木植被吸收了约15%的二氧化碳排放量。2015年以来,南非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去年,向《公约》通报了南非低排放发展战略。南非目前正在探索实现其的可能路径。南非的NDC正在更新,并将显著提高减缓和适应的力度。南非2030年NDC的减缓目标将比当前NDC进一步减排28%,这一NDC还包括南非第一次适应通报。南非已经完成其国家气候变化适应战略以协调各级政府的适应行动。目前南非即将完成一个全面的气候变化法律框架,其中包括新成立的总统气候变化协调委员会,以规划和监督国家的公正转型。在减缓方面,南非在其2019年的综合资源计划中启动了一项未来十年大规模可再生能源投资计划,并启动了可再生能源采购计划的第五次投标窗口期。南非国家电力公司承诺到2050年实现净零排放。国家能效战略制定了新的2030年目标,南非已于2019年开始征收碳税,绿色交通战略和国家废物管理战略将减少这些领域的排放。

4. 部长们强调《公约》是应对气候危机集体和多边行动的核心,呼吁准确、平衡和全面实施《公约》及其《巴黎协定》,以其目标和原则为依据,特别是公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原则,考虑不同国情,以及《巴黎协定》下贡献的渐进性和国家自主决定特性。

5. 部长们强调,全球气候行动应通过认可所有人在获得经济增长和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基本平等促进气候公正。部长们强调,认识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的不同能力和历史责任,基础四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需要时间和政策空间实现经济公正转型。基础四国部长们认同《巴黎协定》体现了对涵盖教育、可持续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发展理念全面性路径的呼吁,重申并强调了需要基于科学的公众参与,为应对气候变化挑战带来行为方式转变和气候友好型生活方式。

6. 部长们强调其致力于采取有力度行动实施国家自主贡献。他们强调行动力度和支持力度是“力度”不可分割的方面,发达国家提供支持的力度应与发展中国家的行动力度相匹配。

7. 部长们们强调COP26的关键成果是完成《巴黎协定》第六条谈判、启动实施全球适应目标,以及推动气候资金问题取得进展,气候资金是发展中国家实施有力度气候行动的关键条件之一。

8. 部长们强调在格拉斯哥气候变化会议上必须就发展中国家获得资金支持取得突破,注意到资金是加强力度和气候行动的关键条件,尤其在发展中国家面临多重发展挑战并受到新冠肺炎疫情沉重打击的阶段。发达国家应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新的、额外的、持续的、可预测的、充足的和及时的资金支持,以及技术开发与转让和能力建设支持,这些支持应以公共资金为主,并附带更少条件和更合理的联合融资要求,应开放市场,开展务实技术合作,这是建立互信和全面有效实施《巴黎协定》的基础。这种支持不应加重当前许多发展中国家所面临的债务危机。

9. 部长们对发达国家迄今所提供支持不充分、不足额情况表示严重关切。发达国家提供气候资金的规模和速度必须大幅提升。部长们敦促发达国家在COP26提出清晰的路线图,在2021到2025年间继续履行向发展中国家每年提供1000亿美元的现有出资义务,并尽快在《公约》框架下启动设定新的集体量化资金目标的进程,包括概述在2025年前设定目标各阶段里程碑的详细路线图。按照各方在巴黎达成的共识,新的集体量化目标应高于每年1000亿美元,以公共资金为主,并具有更高透明度。2021年审议进程应从兑现1000亿美元承诺的实际情况中吸取教训,考虑发展中国家的需求和优先事项,并足以满足发展中国家的行动力度。在此方面,他们强调在《公约》下建立有组织审议进程的重要性,以有意义并及时的方式完成这项工作。此外,关于气候资金, COP26期间应就以下问题采取积极进展:多边达成共识的气候资金定义及相关核算方法,由《公约》对发达国家2020年前每年动员1000亿美元并在《公约》下继续提供长期资金承诺开展评估。

10. 基础四国重申适应是《巴黎协定》的核心,强调发展中国家正在为适应已经发生的气候变化投入大量国内资源,因此确保COP26就适应取得进展并认可发展中国家的适应努力至关重要。他们呼吁推动全球适应目标的实施,呼吁在《公约》成果、通过《公约》资金机制及总体国际资金支持中进一步体现适应与减缓之间的平衡。部长们进一步呼吁在附属机构下启动聚焦适应的谈判,为全球适应目标实施提供指导。

11. 部长们强调《京都议定书》是气候多边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部长们欢迎《京都议定书》多哈修正案的生效,尽管是在其失效的前一天。他们重申,缔约方的力度也应根据其在《公约》下先前承诺的履行情况进行衡量。即使我们已迈入2020年后时期,发达国家2020年前的承诺必须得到落实。发达国家必须通过2020年后更有力度的气候行动,弥补其在2020年前在减缓、适应以及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支持方面存在的巨大差距。他们敦促发达国家重审其在《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下的减缓目标,并履行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支持的承诺。

12. 部长们强调,就支持的透明度提供相关信息,包括预测性信息,是强化透明度框架的关键部分。鉴此,部长们敦促发达国家以积极建设性的方式开展讨论,为第9.5条所涉信息的双年报告制定清晰导则(包括报表),并为报告提供支持的信息设计报表。他们也期待,基于所有已有共识的灵活性,完成温室气体清单报表、可兼容各种类型国家自主贡献的结构性摘要、报告大纲以及相关培训项目。他们强调,为使发展中国家能够实施强化的透明度框架,COP26的结果必须包括对报告的适当支持和必要的能力建设支持,包括完成专家咨询小组的工作职责,以及向发展中国家在《巴黎协定》下进行报告提供支持的路线图。部长们认识到,在附属机构第51届会议期间,此议题适用了《公约》议事规则第十六条,因此在附属机构第52届会议前不得产出任何正式成果。

13. 部长们强调COP26的一项关键成果是完成第六条的谈判,这是在实现可预测、规模化适应资金方面取得进展的基本要素。部长们强调完成《巴黎协定》第六条的磋商至关重要,并应依据《巴黎协定》和第1/CP.21号决定确定的授权和原则,包括确保环境完整性和透明度,包括在治理方面的透明度,同时探索避免重复计算的核算方法。核算规则应涵盖所有国家自主贡献类型。他们重申,其他议题的决议不应预断第六条的磋商,应以平衡包容的方式处理这些议题。

14. 部长们表示,第6.2条下的合作方法的规则和治理结构应经过多边商定并适用于所有缔约方,并应确保所有交易是基于实际减排效果,与第二条相一致。应制定强有力的核算体系,该体系具备适应不同类型国家自主贡献的灵活性以及包括一个记录所有交易的中央日志。他们强调,以与第6.4条相同的水平对第6.2条下的国际转让的减缓成果(ITMOs)的交易抽取收益分成,用来资助发展中国家的适应行动非常关键。

15. 部长们强调第6.4条下的机制设计应在确保环境完整性的前提下,有利于公共和私营部门的参与,并避免对投资造成不必要障碍。为此应研究核算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进行相应调整和应用其他可能方式。一个坚实的管理体系对于确保环境完整性和避免单边的歧视性做法至关重要,该体系以监管机构的核心角色和一套通用规则为基础,以确保可预测性和透明度。在任何情况下,不应改变承诺的“国家自主决定”的属性和“自下而上”的性质。他们还指出,气候变化体系确保清洁发展机制向第6.4条所设机制平稳过渡的能力,是确保公共和私营部门持续参与减缓行动的关键。部长们也考虑需要在《京都议定书》的缔约方会议下给予相关议题足够的时间,以确保及早行动并避免不必要的差距。

16. 部长们指出,结构性专家对话是在政策制定者和专家之间就气候变化各个方面交换意见的重要工具,包括减缓、适应、以及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转让和能力建设支持等,不应以减缓为中心。他们强调了以平衡的方式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中选择专家的重要性,以及用聚焦的方式选择在减缓、适应和气候支持领域工作的国际组织代表,同时确保以平衡且聚焦的方式准备成果。他们强调必须以全面的方式理解气候变化,包括公平、历史责任、未来路径、兑现承诺的进展、将为发展中国家提供的和已经提供的支持等。他们指出在第十四条下进行的首轮全球盘点应包括引导性问题,《巴黎协定》的所有长期目标——温度、减缓、适应和资金必须成为全球盘点的核心。他们还提醒所有缔约方,除主题领域外,应以跨领域的方式处理损失损害、应对措施和公平等问题。部长们认为,第19/CMA.1号决定中商定的投入清单是全面的,不需要进一步增加。基础四国将在“77国集团+中国”内部协商,提名全球盘点中技术对话的联席协调员。他们要求附属机构主席和COP候任主席告知所有非正式磋商。基础四国期待与所有缔约方一起建设性参与联合联络小组。

17. 部长们重申《公约》进程仍始终是处理气候变化相关事务的首要国际平台,其他渠道是缔约方会议及《公约》条款和原则指导下的有益补充。部长们注意到国际海事组织和国际民航组织在温室气体减排方面的工作,强调其正在开展的工作必须符合《公约》进程的关键原则,特别是公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原则。

18. 部长们表示将支持中国成功举办《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COP15),以及《生物多样性条约》下2020年后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的谈判。部长们还强调,其他国际平台例如7国集团、20国集团、《生物多样性公约》和《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不应被用来预断《公约》权限内的谈判事宜。部长们强调《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和《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是相互独立的国际环境公约,具有不同授权,必须尊重其完整性。在此方面,部长们强调,就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进行讨论具有重大国际意义,但不应被用于破坏“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将气候行动责任过度转嫁给发展中国家,并最小化发达国家的减排责任。

19. 部长们对实施如碳边境调节机制等贸易壁垒的提议表示严重关切,该提议具有歧视性,且违反了公平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各自能力原则。

20. 部长们重申对几内亚担任“77国集团+中国”主席国的明确支持,以巩固“77国集团+中国”集团团结,推进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利益。

21. 部长们欢迎南非于2022年主办第31届“基础四国”气候变化部长级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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