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重点行业大气环境绩效分级管理细则的通知

2026-10-10 15:46 来源: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重点行业大气环境绩效分级管理细则的通知

粤环发〔2026〕4号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

  为落实《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大气环境绩效分级管理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2026〕2号),有序开展我省重点行业大气环境绩效分级管理工作,现将《重点行业大气环境绩效分级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6年9月23日

重点行业大气环境绩效分级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关于建设美丽中国先行区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5〕2号)《粤港澳大湾区美丽中国先行区建设行动方案》(环综合〔2025〕89号)《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大气环境绩效分级管理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2026〕2号)等,规范和加强我省重点行业大气环境绩效分级,科学精准实施差异化管控,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重点行业大气环境绩效分级(以下简称绩效分级)是指为做好重点行业企业差别化管控,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我省设定的绩效分级文件、规则和指标,组织支撑机构对相关行业企业的大气环境绩效水平进行分级。根据绩效指标水平先进程度,原则上将绩效分为“A/B/C/D级”,A级指所有指标均达到行业先进水平,B级指相关指标达到行业良好水平,C级指相关指标达到行业中等水平,D级指相关指标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最基本要求。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家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技术指南、《重点行业移动源监管与核查技术指南(HJ 1321-2023)》,以及涉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技术指南等系列国家生态环境标准,以及国家和我省其他绩效分级技术文件中已明确绩效分级指标的行业企业绩效分级的评审核定、监督管理、资料报送、归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四条  广东省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优先对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环境影响突出的行业实施绩效分级,为各地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施大气污染源分级分类精准科学管控提供依据。

  (二)依法依规。重点行业绩效评级工作应“公平、公开、公正”,从客观实际出发,坚持实事求是,参与绩效评级的企业依法依规提供真实材料。

  (三)从严评级。企业绩效评级时,有一项指标未达到相应级别指标规定的,按“短板原则”降级评定;企业涉及跨行业、跨工序时,可分行业或工序分别评定,但企业总体绩效以所含行业或工序中绩效评级最低等级为判定标准。

  (四)鼓励先进。加强对重点行业企业参与绩效分级的帮扶指导,鼓励企业积极参与绩效分级,引导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五条  绩效分级工作流程:

  (一)企业对标自评。申报企业根据所在行业及其适用的绩效分级规则和评价指标逐条开展自评,编制绩效评级申请报告,向所在县(市、区,东莞、中山市镇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同一企业的不同厂区且分别有独立排污许可证的,可以按厂区分别独立申报。

  (二)县(市、区,东莞、中山市镇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初核。对企业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出具初核意见,并将初核意见和企业申报材料报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

  (三)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审核。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技术单位或专家团队,对本行政区域申报企业开展资料审核、现场核查、综合会审。对申报A、B级企业逐个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对申报其他等级和类型的企业可根据需要按比例组织现场核查。原则上,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应于受理申请后6个月内完成审核;分批次集中将拟推荐为A、B级的企业清单和申报材料、全过程审核意见、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意见(盖章),上报省生态环境厅。

  (四)省生态环境厅审核。省生态环境厅应根据地市上报情况组织相关技术单位或专家团队,分批次对通过地市初审的A、B级企业进行复核评定。

  (五)发布公开。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根据本级审核评定情况,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公开C、D等级的企业名单,省生态环境厅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对通过评定的A、B级企业进行公开。

  (六)资料归档。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绩效等级评定后的一个月内完成归档工作。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工作职能做好企业申报、审核材料等档案规整、存档工作,定期报送本辖区重点行业绩效分级认定结果至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及时归档A、B级企业申报、审核相关材料。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企业对绩效分级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对生产设施、治污设施等与绩效分级指标要求的一致性负责,并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复核评估、现场抽查。

  第七条  对于申报日前一年内存在未批先建,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大气污染物,未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等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或构成犯罪的,并受到行政处罚或经法院裁判需承担刑事责任的,当年不得申报 A 级、B级(起算日期以文书或文件的落款时间为准)。

  第八条  强化已评级企业定期评估复核与日常监管。省生态环境厅定期复核A级企业,自评定之日起每满5年进行一次复核,并结合实际情况抽取一定比例B级企业进行复核。复核内容包括绩效分级指标符合性及复核周期内的整体表现等。加强已评级企业日常跟踪管理,省生态环境厅和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已评级企业现场抽查,重点对A、B级企业开展现场抽查;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工作计划,督促各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重点行业企业评级工作。

  第九条  对已评级企业实施绩效分级动态调整。对通过中央和省级督察、监督帮扶、复核评估、现场抽查、执法检查或媒体曝光、信访举报等方式,发现企业达不到相应绩效等级要求的,责成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按照最低绩效等级管理,整改完成后由绩效等级认定部门审核同意恢复原绩效等级或予以降级,并应及时通过工作平台向社会公开降级情况。若企业违法行为符合本细则第十条情形的,应优先适用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条  已评级企业存在下述情形之一的,12个月内按照最低绩效等级管理(起算日期以文书或文件的落款时间为准):

  (一)发现企业存在严重环保失信、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二)存在新增生产线或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超过一年未及时重新申报评级的。

  (三)通过篡改或伪造环境管理台账、运输车辆台账、自动监测或手工监测数据,损毁站房或门禁系统视频数据,以及虚假标记自动监测数据等方式规避监管,且受到行政处罚、移送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非应急状况下通过应急排口排放、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如临时停产或降低生产负荷、过量投放污染处理药剂等)等方式逃避监管,且受到行政处罚、移送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因涉气严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移送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绩效评级过程中,存在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行为的。

  第十一条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对企业实施基于绩效等级的差异化管控,A级及以上企业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优先将符合条件的绩效等级先进企业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我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生态环境优先保护单元内符合法律法规的新、改、扩建项目,优先支持绩效可达A级水平的项目;支持将绩效等级先进企业的富余排污权优先投放市场自由交易,对出让困难的,鼓励地方优先回购收储。

  第十二条  研究出台激励政策提升企业自主性。协助探索基于绩效等级和能效水平的重点行业企业差别化电价政策。配合开展基于绩效等级的产能产量调控,产能产量指标向绩效等级先进企业倾斜。配合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加大对绩效提升项目的支持力度。配合落实好绩效等级先进企业的环境保护税减免政策。鼓励采购和使用绩效等级先进企业的产品。

第四章  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  省生态环境厅根据工作实际,做好与国家绩效分级管理体系的衔接,根据本地工业污染特征、相关行业治理水平、管理能力等具体情况,视情况需要制修订地方绩效分级指标。

  第十四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得向企业收取评审费用。工作人员在企业绩效评级及监督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收取企业评审费用的;

  (二)接受企业赠礼或贿赂等行为的;

  (三)恶意阻碍企业绩效申报,或故意提高、降低企业评定相应级别的;

  (四)在监督帮扶、复核评估、现场抽查、执法检查中,经查实存在多数企业绩效评级结果与实际严重不符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五条  绩效分级审核工作依托的技术单位或专家团队应当了解国家和省级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相关标准及政策管理要求,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参与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工作中的资料审核、现场核查、绩效评估和审核评定等工作;本着科学负责、公平公正的精神,积极参与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相关工作;近三年或正在为绩效分级企业提供分级评估等与绩效分级相关工作的,不得再参与该企业绩效分级评审工作,须申请回避。在参与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相关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参加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审核工作,发现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按规定移送有管理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

  (一)接受企业赠礼或贿赂等行为的;

  (二)违规收取企业评审费用的;

  (三)弄虚作假,提供与事实不符的评级咨询意见的;

  (四)因绩效分级工作被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6年11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第十七条  本细则实施期间,国家对绩效分级工作提出最新要求,且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国家最新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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