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刚:中国碳市场开新局

2021-4-1 00:53 来源: 复旦金融评论 |作者: 曾刚

建设统一碳市场进入新阶段


我国碳市场体系的建设路径是自下而上、先试点再推广的传统模式,一定程度上说,这样的试点有其现实意义。但从目前碳排放权交易的现状来看,试点的几个市场相互分割,在许多方面都有独特的设计,虽在一定程度上展示了地方特色也更多地满足了地方发展要求,但分割的碳市场明显限制了市场的灵活性及其功能的发挥。“十四五”期间要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转型,建成全国统一的碳市场势在必行。

早在2017年,国家发改委就印发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旨在推动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但由于种种原因,进展滞后于相关规划。在生态环境部正式发布《办法》之后,统一的排放权市场建设正式启动。分步实施的建议有以下三项。

第一项,电力行业先行,建立全国性市场。

《办法》确立了碳排放配额分配和清缴;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等活动的管理办法;涉及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和符合国家有关交易规则的机构和个人。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将首先在电力行业落地实施。生态环境部发布了《2019-2020 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根据发电行业(含其他行业自备电厂)2013—2019 年任一年排放达到 2.6 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碳排放核查结果,筛选确定纳入2019-2020年全国碳市场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目前共计2225家。

第二项,明确配额分配机制,完善强制减排制度。

《办法》明确,碳排放配额总量确定与分配方案由生态环境部负责制定;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则根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碳排放配额总量确定与分配方案,向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放单位分配规定年度的碳排放配额。初始阶段,碳排放配额为免费分配,未来将适时引入有偿分配制度。比如,当A企业年度排放总量超出配额时,需在碳排放交易市场购买配额;当B企业年度排放总量与所分配额度相比出现盈余时,可在碳排放交易市场上出售配额,赚取减排带来的收益。若A企业未在交易市场上购买配额,则在次年清缴核算时需补足配额缺口,否则就要面临罚款和核减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的处罚。

第三项,覆盖区域扩大到全国,增加罚则条款。

《办法》推动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不仅将局限在试点区域的交易推广到全国范围,更重要的是明确了罚则条款,这对提升排放权定价和交易活跃度,将会有显著的效果。碳排放权交易在全国推广之后,区域市场分割、参与者较少的局面将逐渐缓解。管控趋严有助于提升高耗能企业(项目)碳排放权配额的需求。《办法》明确提出:对瞒报、虚报或拒绝报告碳排放报告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未按时足额清缴的重点排放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欠缴部分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

目前参与各交易所试点的企业分散于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金属、造纸、电力(包括企业自备电厂)、水泥航空等 20 余个行业。由于电力行业温室气体排放量大,生产过程流程清晰易于核算,且行业内企业多为国企、便于管控,成为碳排放权交易由试点向全国推广的排头兵。《办法》开始实施后,各试点交易所将根据各地方的覆盖要求,安排全国碳排放门槛以下及其他行业企业的碳排放交易。虽然全国范围内的交易仅涉及对电力行业的管控,但试点城市的交易或仍将涵盖多个行业。

作者:曾刚,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主任、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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