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骏:以碳中和为目标完善绿色金融体系

2021-1-18 13:18 来源: 金融时报 |作者: 马骏

政策建议


我国提出了碳中和的目标之后,如果没有实质性的、大力度的改革举措,经济的低碳转型并不会自动加速,主要行业的净零排放也不会自动实现。我们的数量分析表明,如果继续按现有的产业政策和地区发展规划来发展经济,未来30年内我国的碳排放将持续保持高位,不可能达到净零排放,也很难实现在2030年前达峰的国际承诺。

从我国金融业的现状来看,虽然已经构建了绿色金融体系的基本框架,但绿色金融标准、信息披露水平和激励机制尚未充分反映碳中和的要求,产品体系还没有充分解决低碳投资所面临的瓶颈,金融机构还没有充分意识到气候转型所带来的金融风险,也没有采取充分的措施来防范和管理这些风险。

针对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应该从两个方面加速构建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政策体系。一是要求各地方和有关部门加快制定30、60路线图,出台一系列强化低碳、零碳转型的政策,强化各部门、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二是从标准、披露、激励和产品四个维度系统性地调整相关政策,构建符合碳中和目标要求的绿色金融体系,保证社会资本充分参与低碳、零碳建设,有效防范气候相关风险。

(一)地方和产业部门应规划碳中和路线图。第一,中央应明确要求各地方政府拿出落实碳中和目标的规划和实施路线图,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尽早实现碳中和。根据我们从若干地区了解的情况,许多省市(包括主要负责人)对碳中和的内涵、背景和意义的了解十分有限,绝大多数地方的产业部门也尚未理解碳中和目标意味着电力交通、建筑和工业等部门必须大幅度转型,也没有认识到习总书记提出的远期愿景需要现在就开始行动,否则会由于碳峰值过高带来更大的社会和经济负担。一些地方仍然误以为由于煤炭是本省的资源禀赋,必须充分利用,因此,还在继续规划煤电和依赖传统高碳技术的项目。还有一些地方虽然有意愿落实碳中和目标,但由于面临部分传统高碳行业的阻力,中央又没有给出明确的指引,因此不愿意率先推出碳中和路线图。我们建议,中央应该给予地方明确的指引,要求各地尽快制定落实碳中和目标的规划和实施路线图,并鼓励可再生能源资源充裕、林木覆盖率较高、服务业比较发达、制造业比重较低、科技创新能力较强的地区尽早(如在2050年前后)实现净零或近零排放,建立净零排放示范园区和示范项目,为其他地区提供可复制、可借鉴的样板。   

第二,中央应明确要求相关部委制定零碳发展规划和碳汇林业发展规划,并尽可能将具体目标纳入相关行业的“十四五”规划。碳中和目标的落实涉及所有高碳行业的转型,因此互相协调的行业规划十分重要。根据我们的初步分析,这些行业规划必须在“十四五”期间开始发生根本性的转变,应该以大幅度减排作为未来五年、十年的约束性条件,乃至首要任务,而不是将低碳发展仅仅作为政策规划中“锦上添花”式的点缀。比如,在能源行业的“十四五”和十年规划中,必须明确提出停止新的煤电项目建设,大幅提高光伏、风电、氢能、海上风电和储能技术的投资目标。应该考虑明确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宣布停止燃油车销售的时间表,继续保持对新能源汽车的补贴和支持力度,大规模进行充电桩等相关基础设施的投资和部署。在绿色建筑领域,应该尽快大规模实施超低能耗建筑标准和近零排放建筑标准,对零碳建筑提供更大力度的财政和金融支持。在工业领域,应该大力引进国际上先进的低碳、零碳技术,对各类工业制造进行大规模的、全面的节能改造。积极开展生态系统保护、恢复和可持续管理,加强森林可持续经营与植树造林以提升区域储碳量与增汇能力。

(二) 以碳中和目标完善绿色金融体系。金融行业应该开始规划支持碳中和目标的绿色金融路线图。我们估计,在未来几十年内,在全国实现碳中和可能需要数百万亿元的绿色低碳投资。根据绿色金融发展的经验,要满足如此大规模的投资需求,90%左右的资金必须依靠金融体系来动员和组织。因此,金融管理部门和各地方都有必要牵头研究和规划以实现碳中和为目标的绿色金融发展路线图。

这个路线图的主要内容应该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目标落实到主要产业的中长期绿色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编制绿色产业和重点项目投融资规划,制定一系列具体的行动方案和措施,包括发展可再生能源和绿色氢能、工业低碳化、建筑零碳化、交通电动化、煤电落后产能淘汰等。二是建立绿色产业规划与绿色金融发展规划之间的协调机制。制定一系列绿色低碳产业、产品和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建立绿色项目与绿色融资渠道的协同机制,包括服务于绿色项目和绿色资金的对接平台。三是以碳中和为目标,完善绿色金融体系,包括修改绿色金融标准,建立强制性的环境信息披露要求,强化对绿色低碳投融资的激励机制,支持低碳投融资的金融产品创新。具体建议如下:
1.以碳中和为约束条件,修订绿色金融标准。虽然人民银行牵头修订的新版《绿色债券项目支持目录》(征求意见稿)已经剔除了“清洁煤炭技术”等化石能源相关的高碳项目,但其他绿色金融的界定标准(包括绿色信贷标准、绿色产业目录等)还没有作相应的调整。未来,应该按照碳中和目标修订绿色信贷、绿色产业标准,建立绿色基金、绿色保险的界定标准,同时保证符合这些绿色标准的项目不会对其他可持续发展目标产生重大的负面影响。

2.建议监管部门要求金融机构对高碳资产的敞口和主要资产的碳足迹进行计算和披露。建议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明确提出对金融机构开展环境和气候信息披露的要求,其中,应该包括对金融机构持有的绿色、棕色资产的信息,也应该包括这些资产和主要资产的碳足迹。初期,可以要求金融机构披露其持有的棕色或高碳行业资产风险敞口(如煤炭采掘、煤电、钢铁水泥化工、铝业等行业的贷款和投资),并计算和披露接受贷款和投资的企业碳排放和碳足迹。中期,可以要求金融机构披露主要贷款/投资的碳足迹(或向大中型企业提供的贷款/投资)。监管部门、行业协会 (如绿金委)和国际合作机制(如中英环境信息披露试点工作组)应组织金融机构开展环境信息披露方面的能力建设,推广领先机构的最佳实践。

3.监管机构应该明确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环境和气候风险分析,强化能力建设。目前,我国只有数家银行开展了环境和气候风险分析,多数大型金融机构开始有所认知但尚未建立分析能力,多数中小机构还未意识到气候转型可能带来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声誉风险。建议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明确指示我国金融机构参考NGFS等有关做法,开展前瞻性的环境和气候风险分析,包括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行业协会、研究机构、教育培训机构也应组织专家支持金融机构开展能力建设,并重点开展这个领域的国际交流。央行和金融监管部门应牵头组织宏观层面的环境和气候风险分析,研判这些风险对金融稳定的影响,并考虑逐步要求大中型金融机构披露环境和气候风险分析的结果。
4.围绕碳中和目标,建立更加强有力的绿色金融激励机制。建议人民银行考虑设立较大规模的再贷款机制(每年数千亿级别),专门用于支持低碳项目;将较低风险的绿色资产纳入商业银行向央行借款的合格抵押品范围;将银行资产的碳足迹纳入绿色银行的考核评估机制,并将银行的碳足迹与央行货币政策工具的使用挂钩;考虑在保持银行总体资产风险权重不变的前提下,降低绿色资产风险权重,提高棕色/高碳资产风险权重。在对整个银行业推出风险权重的调整办法之前,可以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金融机构开展相关试点工作。

5.外管局和主权基金应开展ESG投资,培育绿色投资管理机构。外汇管理部门和主权基金可以参考NGFS的建议,主动开展可持续投资,以引领私营部门和社会资金的参与。建议外汇管理部门和主权基金按可持续/ESG投资原则建立对投资标的和基金管理人的筛选机制,建立环境和气候风险的分析能力,披露ESG信息,支持绿色债券市场的发展,积极发挥股东作用,推动被投资企业提升ESG表现。

6.监管部门应该强制要求金融机构在对外投资(包括对“一带一路”投资)中开展环境影响评估。继续在“一带一路”地区投资煤电等高碳项目,有损于中国“一带一路”绿色化倡议的国际形象,也会对中国金融机构带来声誉风险和金融风险。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建立我国对外投资的强制性环境影响评估机制,严格限制对污染和高碳项目的海外投资;支持我国金融机构承诺大幅度减少和停止对海外新建煤电项目的投资和担保。通过国际合作渠道,推动中、日、韩协同减少和停止对第三国的煤电投资。

7.鼓励金融机构探索转型融资,包括设立转型基金和发行转型债券。要实现碳中和,不仅仅要支持纯绿的项目 (如清洁能源、新建的绿色交通和绿色建筑项目等),也要支持化石能源企业向清洁能源转型、老旧建筑的绿色低碳改造、高碳工业企业的节能减排和减碳项目等。后者一般被称为转型经济活动,也需要大量融资和一定的激励机制。欧洲已经建立了一些转型基金,支持高碳企业向低碳转型,同时避免失业;也推出了一些转型债券,支持传统能源企业引入新能源项目,将废旧矿山改造为生态景区等。我国也应借鉴这些经验,在认定标准、披露要求、激励机制等方面探索建立支持转型融资的机制,支持金融机构推出转型债券、转型基金、转型保险等金融工具。

本文作者为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绿金委)主任、北京绿色金融与可持续发展研究院院长。北京绿色金融与可持续发展研究院胡敏、杨鹂,绿金委和清华大学绿色金融发展研究中心的多位专家提供了素材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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