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登的气候宏图将受美国司法部门掣肘

2020-12-7 08:14 来源: 昆山杜克环境

美国的气候政策根基稳固吗?


最高法院的判决为所有其他法院所遵循,任何下级法院都不能取代最高法院的判决,甚至连国会或总统都不能改变、拒绝或无视最高法院的裁决。为提供相对稳定且可预期的法律环境,美国的法律体系通常以“遵循先例”的原则在司法过程中维持先前的裁决。美国最高法院曾表示,频繁推翻之前判例会透支国家对法院的信任,而法院的合法性也将会随着其动摇的频率而逐渐消失。因此,在气候问题上,要推翻最高法院在2006对马萨诸塞州诉EPA一案中的裁决是非常困难。
但即使困难,这一根基被动摇的可能性并不为零。

最高法院大法官改变主意的情况并不少见。截至2019年5月,最高法院已推翻了236项自己之前的判决,这个数字着实令人惊讶。其中一些判例的推翻标志着美国社会和法治的巨变。推翻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是通过修改宪法(即提出修正案)和通过国会法令的方式来推翻最高法院的判决。修正案的提出须经美国国会参议院和众议院的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或者由三分之二的州议会请求召开全国制宪会议。此后,修正案还必须经过四分之三州议会的批准才能修改宪法。这并非易事,但的确已发生过多次。例如,197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投票权法案》修正案,要求所有州将18至21岁之间的公民登记为选民。俄勒冈州带头反对拉低投票年龄,并以该法案违宪为由提起诉讼,即为俄勒冈州诉米切尔一案(Oregon v. Mitchell)。在此案的裁决中,美国最高法院裁定美国国会可以为联邦选举设定投票年龄要求,但不能为地方或州选举的投票年龄设定要求。可仅在半年后,美国宪法第二十六条修正案得到了超过四分之三的州议会的批准并正式生效,规定年满十八岁和十八岁以上的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不得因为年龄而被合众国或任何一州加以拒绝和限制。相应地,美国最高法院关于联邦政府不能为州和地方的选民设置年龄要求的裁决也被随即推翻。

二是当在其他案件中出现与先前案件相同的宪法问题时,最高法院可能会根据社会与政治局势的变化以新的视角重新审视,并通过投票否决自己先前的判例。例如,美国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民权案--布朗诉堪萨斯州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以下简称“布朗案”)就推翻了最高法院之前的判决。1954年5月17日,美国最高法院作出裁决认为,堪萨斯州政府批准的公立学校种族隔离制度违反了第14条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Equal Protection Clause),因而违反宪法。平等保护条款保护所有合众国公民在法律面前均可得到同等的对待。布朗案的裁决标志着美国学校中种族隔离合法化的结束,在上世纪50年代的美国掀起了民权运动的高潮。该法案的裁决有效推翻了臭名昭著的最高法院案件之一普莱西诉弗格森案(Plessy v. Ferguson)。该法案认为种族分开但平等的思想在宪法上是可行的。这类判决在美国历史上很少发生,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美国最高法院一直在非常谨慎地根据一些重大的社会变化和进程来改变了它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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