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交易中咨询费不能抵扣

2020-10-23 12:57 来源: 中国税务报 |作者: 李涛 张凤星

碳排放权交易中咨询费不能抵扣


碳排放权交易概念源于1968年由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首次提出的“排放权交易”概念,即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的权利,令环境资源可以像商品一样买卖。碳排权交易的商品是清洁发展机制(CDM)下的“核证减排量”(CERs)。在国内,只有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并获得签发的CERs项目才能参与交易。笔者发现,在实务中,一些水电企业在碳排放权交易中违规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从而带来税务风险。

症状:大额技术咨询费抵扣增值税

G水力发电公司(以下简称G公司)投产后无基建或大修项目,其产品主要出售给国家电网公司。Y市国税局在对其开展风险排查时发现,2013年~2016年,G公司购买了北京L咨询公司的技术咨询服务,取得L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1份,金额合计1218万元,税率为6%,共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73.1万元。税务人员对此质疑:处于稳定生产期的G公司为何发生超千万元的技术咨询服务费?该项支出是否符合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条件?

诊断:免税项目未作进项税额转出

通过约谈企业财务人员和项目负责人,实地核查技术咨询合同、账簿资料等原始资料,核实G公司取得的北京L咨询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为碳排放权转让交易过程中涉及的咨询服务费用。由于碳排放权转让交易专业性强,且合作方(购买方,下同)为境外企业,一般都会选择专业技术服务中介机构协助项目业主(销售方,下同)完成转让交易,中介机构向销售方收取咨询费用,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目前,国内的碳排放权交易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由中介机构为销售方提供前期项目开发咨询服务,收取部分咨询服务费,待项目交易完成后,销售方向境外购买方收取款项,并向中介机构按照约定比例支付咨询服务费,中介机构向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由中介机构负责销售方的前期项目开发,在完成与境外购买方交易后,中介机构将代收款项扣除咨询服务费后的余额支付给销售方,并仅就咨询服务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是销售方的集团公司成立CDM项目开发公司提供咨询服务,相应的咨询服务费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和受益原则分配给相关的成员企业(即销售方),并向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2016年5月1日前,碳排放权交易业务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取得的相关进项税额不予抵扣。2016年5月1日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相关规定,碳排放权交易因交易市场及配额使用均在境外,构成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无形资产,属于免征增值税项目,咨询服务费等费用进项税额不予抵扣。上述三种交易方式的第二种存在抵销交易的情形,销售方可能存在按收到的余额作销售收入而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也就是说,G公司对咨询服务和碳排放权交易性质判断不准确。2016年5月1日前,对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项目未能准确区分营业税项目和增值税应税项目;2016年5月1日后,未能准确区分出口免税和应税业务,导致多抵扣增值税进项。

处方:合规抵扣进项税额

今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了《“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部门分工》(发改办气候 ﹝2017﹞1041号),其中明确提出我国将推动区域性碳排放权的交易体系向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顺利过渡,并于今年启动运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到2020年力争建成制度完善、交易活跃、监管严格、公开透明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随着该市场的全面放开,将有越来越多的水电、风电和光伏发电等企业参与碳排放权转让交易。在此大趋势下,这些涉及碳排放权交易业务的企业要密切关注相关的税收政策变化,准确区分业务实质,取得合法税收抵扣凭证,防范碳排放权交易带来的税务风险。

(作者单位:四川省雅安市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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