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观点 | 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中国行动及建议

2020-5-27 09:18 来源: IIGF |作者: 洪睿晨

加大生物多样性保护融资建议


(一)建立与《巴黎协定》架构类似的灵活性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协议

《巴黎协定》下“国家自主贡献”为主体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极大程度地激发了各国参与全球气候治理的积极性。这一灵活架构同样也适合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约》缔约方可制定一项全球性协议,设定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全球目标,并由各缔约国根据各自发展阶段和国家能力,自主确定行动目标,实现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全球覆盖。同时《公约》还可以建立专门的盘点机制,定期对各国的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进行“促进性”盘点,确保各国的行动可以达成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全球目标。

(二)加大公共资金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投入,形成示范效应

现阶段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整体资金投入有待提升。很多项目如自然保护区建设,自身的公益性较强,财务回报较少,对资本缺乏吸引力。可发挥公共资金的引领作用,在项目实施前期阶段鼓励公共资金进入,降低项目后期风险,平衡社会资本风险收益。具体可参考绿色气候基金的制度安排,建立特定的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各国可联合为该基金注资,并以优惠贷款、赠款等形式在全球范围内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项目。

(三)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宣传和投资模式创新,吸引社会资本投资

公共资金规模有限,不足以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全面开展。社会资本的参与可弥补这一资金缺口。一方面可通过多渠道媒体宣传,提升公众对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增强私营部门社会责任意识,推动其关注和投资生物多样性保护;另一方面也可通过合作模式创新、金融产品创新等方式,为社会资本投资生物多样性提供风险可控、收益可观的投资产品和渠道。

(四)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纳入绿色金融支持范围

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气候变化、环境治理等生态环境问题相互作用,不应被孤立地看待。现阶段绿色金融的范畴还未囊括生物多样性保护,但绿色金融本身就是一个不断完善的体系,有必要与时俱进。基于目前绿色金融在全球的迅猛发展,可考虑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纳入绿色金融支持范围,利用现有成熟的绿色金融产品为生物多样性保护筹集资金。此外,还可利用现有的国际绿色金融合作框架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全球合作,在现有基础上更快速高效地保护全球生物多样性。

参考文献

[1]IPBES (2019): Global assessment report on biodiversity and ecosystem services of the Intergovernmental Science-Policy Platform on Biodiversity and Ecosystem Services
[2]Cristian Román-Palacios et al, Recent responses to climate change reveal the drivers of species extinction and survival, Proceedings of the 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s (2020). DOI: 10.1073/pnas.1913007117
[3]张小全,谢茜,曾楠《基于自然的气候变化解决方案》
[4]OECD(2019),A Comprehensive Overview of Global Biodiversity Finance [R]
[5]UNFCCC(2018),2018 Biennial Assessment and Overview of Climate Finance Flow [R]
[6]《中国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R]
[7]秦天宝, 刘彤彤. 生态文明战略下 生物多样性法律保护[J]. 中国生态文明, 2019, 000(002):P.24-30.
[8]联合国森林战略规划(2017-2030年)

作者:
洪睿晨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研究员

研究指导:
崔   莹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气候金融研究室及碳金融实验室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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