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2020年降碳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节能办〔2020〕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管理委员会,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2020年降碳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4月16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北海市2020年降碳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61号),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2019-2020年降碳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19〕240号)的工作部署,为切实做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现我市2020年和“十三五”降碳目标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2020年降碳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全市目标:2020年,全市万元GDP二氧化
碳排放强度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年度目标,较2015年累计下降10%以上。
(二)县区目标: 2020年,合浦县、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万元GDP二氧化碳排放量比2015年各下降10%。
二、基本思路
坚持
问题导向,按照控总量、限增量、减煤炭的总体要求,实施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增加清洁能源
电力供给等措施,加快推进企业优化用能结构,减少煤炭消费量。坚持责任导向,严格落实各县区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和市级有关部门综合协调职责,完善工作机制,严格考核,完成2020年及“十三五”降碳约束性指标,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和“十四五”降碳工作打牢基础。
三、严格落实责任
(一)严格落实县区政府责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降碳工作实施责任主体,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识,把降碳工作放在重要位置,与发展经济、引进项目等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列入各县区政府工作报告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围绕“十三五”降碳目标深入研究制定“一县一策”、“一企一策”等精准措施,并认真实施;加强辖区降碳形势预测预警,督促辖区有关单位及时启动调控措施,有序有效推进降碳工作,千方百计完成辖区降碳目标任务。
(二)严格落实职能部门责任
各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同,切实做好本行业本领域降
碳管理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全市降碳工作牵头单位。负责建立健全降碳工作机制;召集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相关单位,定期对全市及县区降碳形势进行分析、预测,汇总上报目标任务进展情况并提出对策建议;组织碳排放量核算、降碳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全市节能工作牵头单位。负责组织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全市节能形势分析、预测,汇总上报工作进展情况,提出对策建议;煤电项目布局、清洁电力调入协调和乙醇汽油推广工作。指导各县区合理控制高耗能项目建设,推动落实能源消费增量及煤炭消费调控措施。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领域节能和淘汰落后、过剩产能工作牵头单位。指导工业企业落实节能降碳措施。督促工业企业完成年度和“十三五”节能降碳目标任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牵头单位。指导有关单位削减能源消费和碳排放量,督促有关单位完成年度和“十三五”节能降碳目标任务。
市
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领域节能降碳工作牵头单位。指导交通运输企业削减能源消费和碳排放量,督促有关单位完成年度和“十三五”节能降碳目标任务。
市农业农村局:农业农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牵头单位。指导有关单位削减能源消费和碳排放量,督促有关单位完成年度和“十三五”节能降碳目标任务。
市商务局:商业和民用领域节能降碳工作牵头单位。指导有关单位削减能源消费和碳排放量,督促有关单位完成年度和“十三五”节能降碳目标任务。
市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公共机构领域节能降碳工作牵头单位。指导有关单位削减能源消费和碳排放量,督促有关单位完成年度和“十三五”节能降碳目标任务。
市统计局:负责提供碳排放核算的能耗统计基础数据,配合开展季度、半年和全年各地区、重点行业、重点单位节能降碳目标完成情况的分析、预测和预警工作。
市财政局: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建立促进低碳发展的资金投入保障机制,落实本级降碳工作经费预算,逐步加大已有应对气候变化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投入。
市
市场监管局:推进质量
认证体系建设,大力推行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全力推动低碳产品认证工作。
市市政管理局: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和回收利用工作,加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低碳化处理。
市行政审批局:落实产业准入
政策,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上马,严把能耗准入关。
北海供电局:牵头做好煤电及清洁能源电力生产和消费调度,及时提供电力调入及调出核算数据,配合开展季度、半年和全年各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能耗及电力生产消费状况分析,增加清洁能源电力消纳能力,优化电力配送结构。
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要结合实际,密切配合,积极行动,共同完成“十三五”降碳目标任务。
四、工作任务及分工
(一)严格煤炭消费削减工作
制定实施2020年能源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控制重点行业企业煤炭消费,分解能源消费总量和增量到各县区,确保到2020年,全市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585万吨标准煤以内,完成自治区下达我市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建立健全全市重点耗能企业清单,重点控制综合能耗前50家企业的能源消费,将自治区下达的能耗增量及煤炭减量目标分解落实到各县区和企业以及具体项目上,并严格管控。推进可再生能源项目发展,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和化石能源结构调整力度,确保天然气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上升,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下降,第三产业增加值比重比上年有所提高或完成自治区下达我市的年度目标。(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配合单位:市行政审批局、生态环境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二)强化重点领域降碳工作
1.加强工业领域降碳。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力度,组织制定2020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计划,充分利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手段,淘汰落后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和产品,如期完成自治区下达的淘汰任务;2020年,规模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五年累计下降率达到自治区下达控制目标,单位工业增加值二氧化碳排放量比上年有所降低。抓好
冶金、
有色、
建材、
石化化工、
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中小企业节能低碳技术改造工作。推进质量认证体系建设,大力推行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全力推动低碳产品认证工作。(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2.推进建筑降碳。严格落实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绿色建筑标准,确保完成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重年度目标任务。加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力度,鼓励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应用太阳能、空气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2020年底,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比例超过全区的平均水平或完成自治区下达我市的年度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目标。开展商业和公共建筑低碳化运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温室气体排放台账记录、安装分项计量装置、健全建筑能耗台账、开展建筑能源审计等工作。(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3.强化交通运输降碳。组织开展绿色交通建设工程,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率,城区公共交通人均日出行次数比上年提高或达到0.4次以上。积极推动运输结构调整,提高综合运输效率。推进运输装备专业化和大型化,鼓励淘汰老旧高能耗车辆、船舶和作业机械,推动靠港船舶使用岸电。优先支持重点节能低碳技术和产品在交通运输领域的广泛应用,推广应用节能环保车船,加快推广车用乙醇汽油。组织开展交通运输重点监测企业节能减排统计分析、评价考核工作。到2020年底,完成自治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下达我市二氧化碳控排进度目标,全市公共交通清洁能源和新能源车辆保有量比上年有所增长或占所有车辆比例达到60%以上。(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自治区北部湾港口管理局北海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4.推进农业农村降碳。实施农业节能降碳,大力发展低碳农业,推广农业节水技术,鼓励增施生物有机肥、有机复合肥,绿肥种植面积较上年增加,化肥使用量增量比上年降低,完成自治区下达2020年我市化肥使用量下降目标。逐步淘汰老旧农业机械,推广农用节能机械、设备和渔船,推广甘蔗机械化收获技术,发展节能农业大棚。结合农村危房改造稳步推进农房节能及绿色化改造,推动城镇燃气管网向近郊农村延伸和省柴节煤灶更新换代。科学规划农村沼气建设布局,加强沼气设施的运行管理和维护。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强化森林资源保护和灾害防控,加强湿地保护与恢复。到2020年,造林面积、森林抚育面积完成自治区下达我市年度和十三五的计划任务。(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5.加强公共机构降碳。在公共机构广泛开展绿色生活行动,持续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完成自治区下达我市2020年度公共机构能源消费指标。对新建、改扩建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进行能效对标,严格执行现行节能强制性标准和绿色建筑标准。加快推进公共机构配备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建立公共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机制,实施绿色照明工程和绿色数据机房改造。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建设。继续开展公共机构绿色数据中心试点建设工作。(牵头单位:市机关后勤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住建局、科技局、市场监管局)
6.推动商贸流通领域降碳。推动零售、批发、餐饮、住宿、物流等企业建立绿色节能低碳运营管理流程和机制,推动照明、制冷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开展绿色商场示范,加快绿色仓储建设,鼓励建设绿色物流园区。(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
7.加强低碳生活方式倡导。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和回收利用工作,加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低碳化处理;积极组织开展践行低碳生活方式、绿色出行行动的宣传及评选活动。(牵头单位:市市政管理局、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市住建局、交通运输局)
(三)推进低碳发展
开展碳排放峰值目标、达峰路线图和总量控制研究并按路线图要求逐步实施;积极组织创建低碳城市试点、低碳城镇试点、低碳工业园区试点、低碳社区试点,开展近零碳排放区示范工程、低碳示范园区、低碳示范社区等示范工作。举办或参与重大应对气候变化和低碳发展活动。(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四)持续完善市场化机制
1.严格清洁能源电力消纳。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家能源局关于2019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和低价上网项目建设。(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北海供电局;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统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推进碳
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根据自治区统一部署,组织开展2019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监测计划制定工作,持续开展能力建设;动员和组织全市电力行业企业积极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鼓励和引导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企业率先公布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和控排行动措施。组织开展
碳普惠制、碳积分等其他机制创新工作。(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3.严格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和天然气供应设施建设。加快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制药、电镀等产业集聚区利用园区及周边现有热电联产机组、纯凝发电机组余热实施供热改造进度,鼓励供热企业与工业用户直接交易,供热价格由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大力推进县域天然气基础设施提升工程建设,加快培育天然气消费市场。在工业、农业、交通运输等领域推进天然气、电能替代。(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配合单位:市农业农村局、交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4.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全面清理取消对高耗能行业的优待类电价以及其他各种不合理价格优惠政策。严格落实铁合金、电石、烧碱、
水泥、
钢铁、黄磷、锌冶炼等7个行业的差别电价政策,对淘汰和限制类企业用电(含市场化交易电量)实行更高价格。继续严格执行高耗能产品的强制性能耗标准,对超能耗(电耗)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政策。(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配合单位:北海供电局)
(五)建立健全统计机制
健全计量、统计、监测、预警体系,建立应对气候变化基础统计与调查制度,推进重点用能单位能耗数据采集和能源计量审查,客观、准确、及时地反映企业能源消费情况,协同做好能耗统计与降碳统计核算工作,建立碳排放年度核算方法和报告制度,开展温室气体清单编制,不断完善数据审核评估办法。(牵头单位:市统计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六)加强宣传引导
加强宣传报道,通过电视、广播、“两微”平台等媒介及时向人民群众发布相关信息,举办“节能宣传周和低碳日”系列活动,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宣传和科普教育,提升全民低碳意识,大力倡导绿色低碳、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降碳工作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科技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加强温室气体排放统计与核算、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制度等工作,发挥行业协会和专业服务机构作用,加强社会中介组织的功能建设,发展市场中介组织。加强业务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二)加大资金投入。健全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围绕实现“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多渠道统筹筹借资金,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做好我市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
(三)强化目标责任考核。认真落实《北海市节能减排降碳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十三五”规划》(北节能办〔2017〕40号),将二氧化
碳强度年度降低目标纳入政府工作报告和年度计划报告,制定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考核实施办法,开展节能降碳约束性指标考核,建立以环境质量考核为导向的减排考核制度,做到任务明确、措施到位、奖惩分明。
(四)加强跟踪调度和信息通报。各县区各有关部门于每月8日前将上月高耗能项目投产情况和降碳工作推进情况以及年度目标完成预测情况报送市生态环境局汇总后上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市生态环境局及时汇总分析,定期通报,适时调度,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4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