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金融支持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构建

2020-3-11 13:31 来源: IIGF

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在环境高风险领域研究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目前最具代表性的绿色保险险种。一些发达国家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意识到工业的高速发展给环境带来的损害,着手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来进行缓解。美国和德国实行强制性保险模式,并通过立法保障实施,保证环境事故发生时受害人能够得到合理赔偿,同时降低企业赔付成本,使企业运营不受重大影响。而英国和法国实行“强制+自愿”性的责任保险模式,对重点领域实施强制性保险,而对于潜在环境风险较小的领域,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购买保险来规避风险。

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践,2008年开始在一些省市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2013年,原环境保护部和原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首次明确了涉重金属企业为强制投保企业。2017年5月,原保监会发布《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责任保险风险评估指引(JRT0152-2017)》,对化学原料及化学制造企业的环境风险从政策、经营、管理、工艺、储存运输、行业、标准评级、环境敏感性、自然灾害九个方面提供了量化指标,是我国首个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金融行业标准,为保险机构业务开展提供了指引。

2017年6月,原环境保护部和原保监会联合制定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包含立法目标、适用范围、投保与承保、风险评估与排查、赔偿、罚则等具体内容,提出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环境高风险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简称环境高风险企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生态环境部于2018年5月审议并原则性通过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草案)》,标志着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在法律制度建设方面将取得重大突破。

虽然我国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动上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还存在不少阻碍其发展的问题。首先,缺乏完善的法律保障,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仅为倡导性条款,不具法律强制性。其次,我国长期以来主要依靠行政处罚追究企业的环境污染责任,关于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的规定不够详尽,缺乏可操作性。这些法规制度上的不完备导致在实际执行层面企业投保的积极性不高,保险公司操作难度大,进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动力不足。

本次《指导意见》提出“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在环境高风险领域研究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是对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重视程度的进一步深化,后续应尽快出台正式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并明确相关配套制度和执行细则,在污染行业全面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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