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

2014-9-14 10:21 来源: 易碳家

附 则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碳排放是指化石燃料燃烧、工业生产过程等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所称碳排放权是指在满足碳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碳的权利。
所称碳排放权交易是指碳排放权交易主体在指定交易机构,对依据碳排放权取得的碳排放配额和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进行的公开买卖活动。
第五十三条 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是指依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所取得的项目减排量,单位以“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计。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发现,是指主管部门在交易初始阶段向市场投放一定数量的碳排放配额,形成初始交易价格,目的是为市场各方提供价格预期。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组织边界,是指企业拥有股权或者控制权的生产业务范围。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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