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交易
第二十三条 碳
排放权交易主体包括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自愿参与碳排放权交易活动的法人机构、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二十四条 碳排放权交易
市场的交易品种包括碳排放配额和中国核证自愿
减排量(
ccer)。
鼓励探索创新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产品。
第二十五条 碳排放权交易应当在指定的交易机构通过公开竞价等市场方式进行交易。
第二十六条 交易机构应当制定交易规则,明确交易参与方的权利义务、交易程序、交易方式、信息披露及争议处理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 交易机构应当建立交易系统。交易参与方应当向交易机构提交申请,建立交易账户,遵守交易规则。
第二十八条 交易参与方开展交易活动应当缴纳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核定。
第二十九条 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风险监管机制,避免交易价格异常波动和发生系统性市场风险。
第三十条 禁止通过操纵供求和发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扰乱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
第三十一条 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规则、标准、
方法学的研究,探索建立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