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城市建成区禁止使用高排放
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河政通字〔2019〕4号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划定河津市城市建成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用区”划定范围
市建成区东至209国道以西,西至龙国路以东,北至耿都大道以南,南至108国道以北。
二、“禁用区”禁用机械种类
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为:不在道路上行驶的以柴油为燃料的工程机械和农业机械等。
(一)工程机械是指用于工程机械建设施工机械总称,主要燃料为柴油,包括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挖掘机、打桩机、沥青摊铺机、平地机、叉车等。
(二)农业机械是指在农作物种植业和畜牧业生产过程中以及农、畜产品初加工和处理工程中所使用的各种机械,主要燃料为柴油,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
运输车、排灌机械等。
三、“禁用区”管理要求
(一)“禁用区”内禁止使用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河津分局会同市
交通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农机中心等有关部门对“禁用区”内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联合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予以处罚。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20日后执行
河津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