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重点排污单位监管出新规

2019-11-4 12:51 来源: 中国环境报

山东省重点排污单位监管出新规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日前印发《山东省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制定和污染源自动监测安装联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水环境和大气环境排污单位的监督管理,将自动监测安装联网、运维情况和数据质量全过程纳入执法监管重要事项。省生态环境厅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各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制定和自动监测安装联网不完善的责令整改,问题严重的向全省通报并严肃追究责任。

山东省哪些排污口要安装自动监测设备?

《规定》提出,符合《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2017〕86号)中水环境和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筛选条件,或者符合十种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应当纳入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或者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重点排污单位排污总量占比不得低于行政区域工业排污总量的80%。排污单位名录应当明确每家重点排污单位所属行业、主要排污口、主要监控指标、执行标准和排放限值等基础信息,并向社会发布。

根据《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名录公开后6个月内完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平台联网。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口包括:按照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排放标准以及国家、省发布的重点行业综合治理方案、推进意见等文件要求,筛选出的主要废水排放口和废气有组织排放口;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单位,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应实施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按照前两项筛选后,仍难以确定实施自动监测的排放口的,可以在专家论证基础上,通过“一厂一策”方式,制定排放口自动监测安装技术方案。技术方案确定实施自动监测的排放口的污染物年排放量,应当不低于该项污染物全部有组织年排放量的80%;无组织排放废气应通过收集改为有组织排放,小排气筒密集的区域或者工序应当建设统一的收集处理措施通过一个排气筒排放,并安装自动监测设备。

山东省还明确了可免于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情形,即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现有自动监测设备检出限的或排污口不满足技术规范规定的测量点位安装要求且无法整改的,重点排污单位提供第三方监测报告、专家论证意见等材料证明,经所在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确认,由排污单位按照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监督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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