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9-4-10 22:13 来源: 浙江发改委

浙江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有序推进我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规范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推动能源要素更高效配置,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74号)精神,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8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基本定义)用能权是指用能单位经各级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确认,在一定时期内依法取得的可使用、可交易的能源量的权属。
用能权交易是指相关主体依法对用能权指标进行交易的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活动。
第四条(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管理工作。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组织实施和统计监管工作。
第五条(相关机构职责)县级以上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负责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具体实施,以及相关的信息披露、合同管理、数据统计和系统维护工作。
县级以上能源监察(监测)机构负责实施用能权交易后的用能单位用能情况实时监测工作。
浙江省经济信息中心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委托,承担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技术支撑工作。
第二章 一般交易规定
第六条(交易范围)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包括增量交易、存量交易和租赁交易。试点初始阶段以增量交易为主,申购方为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我省“十三五”时期控制目标(0.6吨标准煤/万元)的新增用能量(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出让方为一定比例(不超过50%)区域年新增用能指标、规模以上企业通过淘汰落后产能和压减过剩产能腾出的用能空间、企业通过节能技术改造等方式产生的节能量。
列入“信用浙江”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纳入缓批限批范围内的高耗能行业项目(含数据中心项目)不得申购用能权指标。“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末档、列入国家落后产能淘汰目录的企业,不得申购同一类产能的用能权指标。
第七条(交易主体)用能权交易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用能单位。
第八条(交易标的)用能权交易标的为用能权指标,以吨标准煤(等价值)为单位。
第九条(交易平台)按照“统一标准,网上交易,实时监管,在线清算”的原则,建设全省统一的“一平台、三系统”交易系统。“一平台”为浙江省用能权交易平台,“三系统”为由县级以上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建设的实时交易、监管和统计系统,与银行相衔接的注册登记、账户管理和资金清算系统,以及由县级以上能源监察(监测)机构建设的企业用能实时监测系统。
第十条(交易价格)交易价格通过竞价、招拍挂等方式确定。试点初始阶段,采取定额出让、差别化定价方式,基准价为400元/吨标煤。用能单位申购用能权指标的价格根据以下公式确定。

其中,A为价格调整系数(0.5≤A≤2.5);B为新增用能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吨标煤/万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能源“双控”形势、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大小、能源效率水平及能源稀缺程度等,按一定比例设置价格调整系数。
用能单位向政府出让用能权指标的价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资金管理)县级以上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当及时开设银行账户。资金管理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十二条(交易程序)用能权交易应当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申请。用能单位在线填写提交用能权申购、出让申请的相关材料。
申购方应当提交用能单位的基本信息表、新增用能项目申购登记表、节能评估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出让方应当提交用能单位的基本信息表、淘汰落后产能和压减过剩产能腾出的用能量出让登记表、企业通过节能技术改造等方式产生的节能量出让登记表、近三年上报统计局能耗报表、淘汰落后产能验收意见表等。
(二)受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的规范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满足申购和出让条件的,应当受理。
(三)确权。出让的用能权指标需要经第三方审核机构审核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审核机构进行审核。试点初始阶段,需对淘汰落后产能和压减过剩产能腾出的用能量、企业通过节能技术改造等方式产生的节能量进行审核。第三方审核机构提交审核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两人逐级审核通过后,出具确权意见书。
(四)发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发布申购和出让公告。出让的用能权指标需经确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在出具确权意见书后发布出让公告。
(五)预交易。公告发布后,用能单位申购用能权指标的,应当开展预交易。出让方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依据受理时间、新增用能项目优先级等因素确定申购项目,并按照新增用能项目情况确定交易价格,且申购方的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不得高于出让方。达成交易意向后,出让方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两人逐级审核通过后,向交易双方出具预交易确认书。
用能单位向政府出让用能权指标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在确定交易价格后购买。
完成交易后,交易结果公示应当在交易平台上发布。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合同签订。出让方所在地的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负责组织交易双方签订合同。用能单位申购用能权指标的,应当在申购方取得节能审查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签订。用能单位向政府出让用能权指标的,应当在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签订。
(七)交易履约。申购方应当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费用支付。交易款项支付后,出让方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指标划转。
第十三条(接入监测)完成交易的新增用能项目应当接入浙江省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实施能耗在线监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监管主体和对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对交易主体、第三方审核机构、交易机构及交易活动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监管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掌握本辖区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情况,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依照《浙江省节能失信行为认定和记录办法》将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纳入信用管理。
第十六条(事后监管)县级以上能源监察(监测)机构应当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定期开展交易的用能项目能源消费和利用状况核查。对能耗数据弄虚作假的,记入节能失信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监督管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用能权审核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交易主体保密信息等违规行为的,由有权部门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管理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管理办法自2019年  月  日起实施。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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