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信息报告和配额清缴履约相关工作的通知(含附件)

2019-2-9 16:56 来源: 福建生态厅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信息报告和配额清缴履约相关工作的通知(含附件)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信息报告和配额清缴履约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各重点排放单位:

  根据《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76号)、《福建省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办法(试行)》(闽发改生态﹝2016﹞854号)、《福建省碳排放配额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闽发改生态﹝2016﹞868号),以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2018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排放监测计划制定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19﹞71号)文件要求,为做好2018年度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信息报告和配额清缴履约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信息报告

  (一)各重点排放单位(附件1)根据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改办气侯﹝2013﹞2526号、发改办气侯﹝2014﹞2920号、发改办气候﹝2015﹞1722号)要求,核算企业2018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及相关数据,于2019年2月底前登录“福建省碳交易信息管理与在线报送平台”(网址:http://hbt.fujian.gov.cn)填报2018年度碳排放报告。

  (二)监测计划有修订的重点排放单位(除陶瓷行业)按本通知附件4要求填报国家碳市场企业碳排放监测计划。发电、平板玻璃、电解铝等3个行业按附件2要求填报国家碳市场补充数据核算报告,其它行业按附件2和附件3要求分别填报国家碳市场补充数据核算报告和福建碳市场补充数据核算报告。陶瓷行业按照附件3填报福建碳市场补充数据核算报告。

  (三)请各重点排放单位于2月28日前将2018年度碳排放报告、国家碳市场企业碳排放监测计划、国家碳市场补充数据核算报告和福建碳市场补充数据核算报告打印盖章后(一式两份)报所在设区市碳交易主管部门。设区市碳交易主管部门于3月5日前将经确认的报告(一式一份)报省环境信息中心。

  (四)我厅将组织核查机构对重点排放单位2018年度碳排放报告进行核查,同时对监测计划进行审核,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各重点排放单位请于2019年4月30日前通过报送平台提交经核查的年度碳排放报告(加盖企业公章)。

  二、重点排放单位配额清缴履约

  (一)我厅将在核定2018年度企业产品产量及免费配额后,通过“福建省碳排放配额注册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网址:(http://hbt.fujian.gov.cn)发放至企业账户。企业对配额核定结果存在异议的,需在收到配额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复核申请,逾期申请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二)2019年6月30日前,重点排放单位应按照核定的2018年度实际碳排放量,通过登记系统上缴足额的配额进行履约。重点排放单位账户中配额不足以清缴履约的,请提前在交易平台购买补足。

  三、相关要求

  (一)请各设区市碳交易主管部门将本通知及时传达落实到辖区内重点排放单位,并认真组织做好2018年度碳排放信息报告及配额清缴履约工作,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二)各重点排放单位应重视碳排放信息报告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如实提供本企业2018年度碳排放各项信息,提前准备好相关台账、凭证,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三)各设区市碳交易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对企业填报的碳排放资料、数据等进行严格保密,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对外发布和提供。

  (四)因我省正在进行机构改革,请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加强与发改部门的衔接,确保各项工作不脱节,工作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

  联 系 人:陈 菁、苏汝波

  联系电话:(0591)88360281、87866198

  电子邮箱: tpffj@fujian.gov.cn

  联系地址:福州市鼓楼区环保路8号 省环境信息中心

  附件下载网址:http://sthjt.fujian.gov.cn/bzzx/xzzq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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