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清洁发展机制下造林再造林碳汇项目的指导意见

2014-2-26 14:44 来源: 中国碳交易网

      当前,全球气候正发生着以变暖为主要特征的变化。为缓解大气中因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浓度增高而导致的全球气候变暖趋势,国际社会制定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称公约),并从发达国家在工业化进程中已排放大量温室气体的历史事实出发,制定了《京都议定书》(简称议定书),要求发达国家在2008-2012年的第一个承诺期内,将其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基础上平均减少5.2%。
   
    按照《议定书》要求,发达国家除了要在本国采取措施完成减排指标外,还可以到发展中国家,通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简称CDM)项目所产生的减排量,用于完成《议定书》为其规定的减排义务。同时CDM项目的实施,应有助于促进向发展中国家进行技术转让及其可持续发展。
 
    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具有巨大的固碳功能,对降低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减缓气候变化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在国际社会围绕如何履行《议定书》进行了一系列谈判后,已正式将造林再造林碳汇项目列为第一个承诺期内的CDM项目,并对造林再造林做出了特别规定。简言之:造林是指在过去至少50年以来的无林地上开展的人为造林活动;再造林则是指在自1990年1月1日以来的无林地上开展的人为造林活动。与其它林业项目不同,CDM造林再造林碳汇项目,除了需要参与实施项目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必须是《议定书》签约国以外,还必须满足上述对造林地的特定要求。同时,所实施的造林再造林碳汇项目应对项目所在区域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当地社区发展等产生积极影响。
   
    为推进CDM造林再造林碳汇项目在我国的实施,需要首先搞清适合开展此类项目的优先发展区域。2005年以来,国家林业局碳汇管理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专家,开展了中国CDM造林再造林碳汇项目优先发展区域选择与评价研究工作。通过综合分析我国1990年土地利用资料和森林资源调查资料,综合考虑不同区域的林木生长率、造林成本、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社区发展等因素,建立了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与评价方法,最终确定了在第一个承诺期内,我国适合开展CDM造林再造林碳汇项目的优先区域。最近,这项研究成果已通过专家验收。
 
    研究表明,在《议定书》的第一个承诺期内,我国适宜开展CDM造林再造林碳汇项目的优先区域主要分布在我国中南亚热带常绿阔叶林带,南亚热带、热带季雨林、雨林带,青藏高山针叶林带及暖温带落叶阔叶林带。为充分利用好现有成果,科学有序地推进CDM造林再造林碳汇项目及其相关工作,现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供各地参照执行。
 
    第一、根据研究成果,除了要积极推进在优先区域内实施CDM造林再造林碳汇项目外,从全国林业生产力布局和六大工程实施情况考虑,特别是保障我国国土生态安全以及促进西部地区生态环境建设的需要,应积极引导发达国家投资者到我国西部生态脆弱地区实施这类项目,以加快这些地区植被恢复进程。
 
    第二、根据我国林业建设现状,结合当前国际碳交易市场情况和国内气候变化相关政策,国家林业局碳汇管理部门将组织专家和地方林业部门,遴选一批候选项目,并纳入碳汇项目储备库,择机适时地向外国碳汇购买方推介。
 
    第三、作为碳汇项目的参与方,我方在与发达国家的企业或有关国际组织商谈共同实施碳汇项目时,应把握我方参与项目旨在帮助发达国家履行《议定书》义务的基本原则。在项目准备和实施过程中,我方不应承担《公约》和《议定书》为发展中国家所规定的义务以外的其它任何义务,尤其是不应承担包括项目准备和实施过程中的额外资金义务。即使双方商议,先由我方承担项目的部分准备费用,也必须通过合法契约加以明确,并在碳汇项目正式实施后,通过碳汇交易,对我方所投相关费用予以合理补偿。
 
    第四、各地在与发达国家企业及有关国际组织探讨开展CDM造林再造林碳汇项目时,必须遵循国家关于CDM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林业特点,采取符合国家要求的项目实施形式。对项目所涉及的可交易的碳汇额度和交易价格,需要获得国家气候变化主管部门的批准。各省(区、市)作为项目参与方可以就上述问题与发达国家企业及有关国际组织进行意向性探讨,但无权就项目实施形式、碳汇交易量、交易价格等做出最终决定。
 
    第五、实施CDM造林再造林碳汇项目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和政策性。目前我国广西与世界银行生物碳基金合作开展的项目已成为全球第一个CDM再造林碳汇项目,为我国开展CDM造林再造林碳汇项目奠定了良好基础。今后,各地在开展此类项目合作时,包括向外发布项目信息及开展相关活动,应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国家林业局碳汇管理办公室审定或备案。国家林业局碳汇管理办公室将积极协助各地进行项目准备和申报,并提供咨询及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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