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发改[2017]294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动本市节能减碳工作,切实发挥好节能监察在节能减碳工作中的支撑保障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
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
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3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节能减碳工作实际,我委制定了《2017年节能监察工作计划》。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3月7日
(联系人:市节能监察大队 王超; 联系电话:66418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