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减排约束下国外碳税实施的经验与启示

2017-3-17 01:19 来源: 管理世界 |作者: 赵静敏、赵爱文

摘要:本文在简要概述国际碳税实施现状的基础上,对比分析了荷兰、丹麦和日本在碳税实践方面具有较强代表性国家的做法,总结其成功经验以及对我国开征碳税有何启示,以期为我国碳减排约束下碳税体制革新提供有益参考与借鉴。

(一)国际碳税实施的现状

据权威数据统计显示,截至2015年8月,全球已有39个国家和23个地区制定并实施包括碳税和碳排放权交易的碳定价政策。芬兰、挪威、瑞典、英国、瑞士、澳大利亚、日本、南非等20个国家明确确立了碳税征收标准。按实施时间划分,国际碳税实施主要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世纪90年代就开始实施的芬兰、丹麦等北欧国家和部分东欧国家,第二阶段是新世纪以来的第一个10年内,包括英国、冰岛、爱尔兰等国家,第三阶段是2012年至今,主要有澳大利亚、法国和日本,。

20世纪70年代之前,许多国家都通过直接的行政干预进行环境保护,但由于这种模式在落实过程中,因种种因素制约而效率低下,直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后,欧洲部分国家才开始探索环境税这一全新的管控方式,旨在通过市场化手段将碳排放问题进行企业个体内化,从源头上进行把控。其中,效果最为显著的当属第一阶段实施的碳税,其根本目的就是应对气候变化和保护生态环境。就现状来讲,在全球实施碳税的所有国家中,荷兰、丹麦和日本无疑是佼佼者,是最值得学习和借鉴的对象。

(二)碳减排约束下国外碳税征收的实施

正如上文所述,本文就以荷兰、丹麦和日本为例,总结这3个国家在碳减排的约束下,实行征收碳税过程中的具体实践,为我国征收碳税提供参考。

1.荷兰。(1)实施背景。荷兰环境税收体系不健全,存在局部混乱的问题。(2)实施计划。荷兰碳税正式实施是在1990年,碳税归为环境税的税目中。因为荷兰的环境税收收入都是专款专用,且主要用于和环境相关的支出,因此常受到批评,在1992年7月份开始,环境税收收入被归为一般预算管理。1992年荷兰将碳税更改为能源/碳税,其比例各占50%。碳税征收范围为所能涉及到的能源,如电力通过对其使用的燃料进行征税,而被间接征收碳税。1996年,荷兰开始征收能源管理税,其目的在于提高能源使用成本,而刺激能源消费,并不断寻找可代替的能源,最终实现减少能源带给环境的负面影响。能源管理税的征收范围涉及柴油、天然气、电力、燃油等内容,主要征税对象是家庭以及小型能源消费者,采取累进税率进行征收。在荷兰这个国家,大型的能源消费者需要签署自愿减排协议计划,减少其向空气中排放二氧化碳量,所以大型能源消费者实际缴纳的能源管理税是很少的。荷兰自实行能源管理税收后,很好地为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使用奠定基础,并增强了节能投资力度;荷兰针对大型能源消费者实行的自愿减排协议计划,在很大程度上减轻征收碳税对特定行业生产运用的不利因素,减轻大型企业运营负担,因此受到荷兰国内众多大型能源消费者的欢迎,也十分配合碳减排工作,有效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3)实施效果。相关数据调查显示,仅新世纪以来,荷兰碳排放量整体下降了1.5%,在2010年碳排放量减少了约400万吨,而预计10年后这一数字将达到500万吨或以上,近年来的碳税收入更是接近20亿欧元,效果非常显著。

2.丹麦。丹麦是国际上实行碳税征收最早的国家之一,同时碳税征收也是丹麦国内发展低碳经济非常重要的手段。(1)实施背景。20世纪70年代,丹麦就开始对能源消费进行征税,不过在考虑到丹麦企业在国际上竞争力的大小问题,起初能源消费税的征税对象仅是家庭以及非增值税的企业。自1992年起,丹麦正式对国内所有企业和家庭征收碳税,目的是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同时刺激企业和家庭开始使用清洁能源。(2)实施计划。丹麦碳税征收范围十分广泛,包括除去天然气、汽油和生物燃料之外的所有排放二氧化碳的对象。在丹麦,工业企业需要缴纳碳税,但是丹麦政府会将碳税收入中的一部分用于企业补贴,以此支持其国内企业能够积极推进节能项目。另外,丹麦国内工业企业也能获得税收返还以及减免税负的优惠政策。1990年,丹麦议会提出了新的碳减排目标:在2005年到来之前,其国内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比1988年减少20%。在《东京议定书》以及欧盟会议后,丹麦将其二氧化碳的减排目标调整为2008~2012年内二氧化碳的排放水平要比1990年低21%,设定二氧化碳的排放标准是5490万吨。为实现这一目标,丹麦采取诸多措施,其中就包括征收碳税。丹麦政府想用征收碳税的方式,刺激民众和企业节约能源,并积极开发替代能源,取得了良好的效果。1996年,丹麦政府实行了新税,包括二氧化碳税、能源税和二氧化硫税3个税种,新税一出加重了企业能源税以及碳税的负担。(3)实施效果。据统计,1995~2002年期间,丹麦能源行业碳排放量下降了330万吨,生产活动中每千瓦电的碳排放量也下降了约一半。2014年,丹麦国内生产总值相比20世纪90年代初增长了1.5倍,达到了3527亿美元,但碳排放量则下降了近14%,创造了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兼容的丹麦模式。

3.日本。日本作为亚洲仅有的实施碳税的国家,其成功经验与模式,对我国更具借鉴价值。(1)实施背景。2004年日本环境省首次提出碳税方案,在经过数次修订和综合讨论后,2009年正式出台了温室效应对策税具体方案,就是通过提高石油煤炭税税率变相达到碳税目的,原计划2010年4月正式实施,但最终延迟到了2012年10月。(2)实施计划。在日本,碳税的税率是相当低的,日本的税收方案更侧重于税收的收入,以减轻政府的税负。为了更好地保障碳税政策顺利实施和得到公众和企业认可,日本碳税政策设计的同时,配套了许多税制改革和各类政策。另外,日本实施碳税还有一个重要目的,那就是一举两得地实现税收制度内在平衡,全面推进落实绿色税收改革,并主要涉及了财源体制革新、一般消费类税收革新、城市管理税收革新等相关政策调整。(3)实施效果。经过4年的实践探索,日本碳税实施可谓是后来居上,取得了其他先行国家都未能达到的成就,据统计,其碳税收入在2016年突破了2600亿日元大关,碳排放量也得到了明显下降。

(三)碳减排约束下外国碳税实施经验与启示

1.根据国情设计碳税制度和法律。对于我国来讲,建立碳税制度应当以我国国情为准,综合考虑我国的各种实际情况,以此确定我国碳税制度的各种要素。如在确定计税依据方面上,借鉴国外的碳税征收经验,以含碳量作为计税依据,降低纳税成本,提高碳税征收的效率。又如在设计碳税税率方面,我国应当采取从量定额税率的方式,确定科学合理的碳税税率水平。另外,我国在设计碳税税制的过程中还应当遵守循序渐进的原则,充分考虑纳税人的承担税负的能力,并结合国际环境,一步一步的稳步推进。另外,我国还需建立有关碳税的法律法规,将碳税征收上升到法律高度,加强法律的强制性特点,切实贯彻碳税征收有效实施,并以法律的形式提高我国民众自觉缴纳碳税的意识和觉悟性。我国碳税设计和实施起步较晚,需要有完善的法律做保障,以法律为依据,明确碳税税制征收的方向,并且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碳税机制提供动力。

2.结合实际不断调整碳税税率。我国是煤炭大国,每年煤炭的消耗量都非常大,由此因燃烧煤炭产生的二氧化碳量也非常多。但是我国也在通过开发清洁能源、实行碳税等方式,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以此实现2020年碳减排的目标。在碳减排的约束下,我国实行碳税征收政策,但是这个征税过程需要循序渐进,一步一步推进。参考国外碳税征收政策推行经验,可以将碳税征收过程分为三步进行。第一步采取统一定价的方式征收碳税,在一定时期内保证能够稳定征收较低的碳税,目的是使人们能够适应碳税征收这个事实。第二步鉴于人们已经习惯了碳税税制?策,政府部门可以适时地逐步提高碳税税率。为避免一蹴而就,可以采取累进制税率,慢慢地将碳税调整到位,给予工业企业和民众充分的时间适应新的碳税政策。另外,在参考其他国家碳税设计的基础上,并结合我国国情,我国应当实行不同的碳税税率,根据地区、环境保护程度的不同,设置有差别的碳税税率。第三步可以引进市场机制,建立碳交易市场,鼓励企业自觉选择碳减排,并由政府指导企业等各方参与进来,利用市场手段、价格手段等实现碳减排。

3.建立起碳税收入的使用方式。国外针对碳税收入实行专款专用和将碳税收入纳入一般财政预算的使用方式,有利于平衡环保和工业企业竞争力。相比将碳税收入纳入到一般财政预算中,进行统一管理和使用、专款专用的方式更有利于保护环境,实现碳减排的目的,我国碳税征收政策相比国外仍处于初级阶段,因此专款专用的方式更适用于我国。另外,为实现透明税收,专款专用的方式也更适合我国碳税收入。但是将碳税收入纳入到一般财政预算的方式则更为长远,在未来我国碳税机制可以使用这个方式。因为将碳税收入纳入到一般财政预算中,由国家对财政收入进行统一规划,能够科学合理的配置资源。由此看来,我国在推进碳税征收的过程中,可以充分考虑这两种使用方式的优势,在初期实行专款专用的使用方式,在不断过渡的过程中,找准时机将碳税收入纳入到一般财政预算中。

4.具备与碳税相对的配套制度。为完善我国碳税机制,需要协调碳税和其他化石能源征收的关系,以此避免二次或多次征税现象出现。另外,需要建立与碳税制度相配套的制度。在碳减排的约束下,实行碳税征收的目的就是减少碳的排放量,有效发挥碳税制度的作用,减少因实行碳税造成的负面影响。比如,参与《京都议定书》计划、国际温室气体减排计划,与发达国家一起开展碳减排项目,实现共同发展。另外,我国也应当加强清洁能源和清洁技术的开发力度,使清洁能源和清洁技术能够尽快在我国境内推广,并对达到碳排放标准的企业,尤其是工业企业给予相应的奖励,鼓励企业增强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普及力度,政府方面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给予贷款辅助等政策上的鼓励。但是,也需要考虑税收补偿或者税收补贴的力度,随着清洁能源的普及,应当适当减少补偿或补贴的力度,并增强弱势产业的补偿或者补贴力度,以此维护碳税公平,既实现碳减排,保护环境,又增强我国企业整体的国际竞争力。

(四)结论

我国是煤炭大国,每年煤炭使用量巨大,碳排放量十分大。在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上,我国提出了2020年的碳减排目标,要比美国的高很多,由此我国的碳减排任务十分艰巨。实行碳税税收有利于减少家庭和企业的碳排放量,保护大气环境。荷兰、丹麦和瑞典等国家率先实行了碳税制度,本文总结了这3个国家在推行碳税制度的政策和经验,并获德一些启示。从建立完善的碳税征收原则和法律制度、分段循序渐进推行碳税税收、合理分配碳税收入,到构建与碳税机制相匹配的配套机制,逐步完善我国的碳税征收体系,推动我国环境建设,并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在碳减排的约束下实现低碳经济。

( 来源:《管理世界》2016年第12期;作者:徐州工程学院经济学院 赵静敏、赵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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