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全文细则】

2016-12-18 15:38 来源: 国家发改委

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有哪些保障措施


八、保障措施

为落实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主要任务,实现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采取以下保障措施:

(一)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导向的管理体系

落实《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按照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目标,确定规划期内各地区一次能源消费总量中可再生能源消费比重指标,以及全社会电力消费量中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比重指标。抓紧研究有利于可再生能源大规模并网的电力运行机制及技术支撑方案,建立以可再生能源利用指标为导向的能源发展指标考核体系,完善国家及省级间协调机制,按年度分解落实,并对各省(区、市)、电网公司和发电企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监测,及时向全社会发布并进行考核,以此作为衡量能源转型的基本标准以及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的重要措施。各级地方政府要按照国家规划要求,制定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并将主要目标和任务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贯彻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根据电力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落实可再生能源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按照《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要求,严格执行国家明确的风电、光伏发电的年度保障小时数。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推进适应可再生能源特点的电力市场体制机制改革示范,逐步建立新型电力运行机制和电价形成机制,积极探索多部制电价机制。建立煤电调频调峰补偿机制,建立辅助服务市场,激励市场各方提供辅助服务,建立灵活的电力市场机制,实现与常规能源系统的深度融合。

(三)建立可再生能源绿色证书交易机制

根据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目标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的要求,建立全国统一的可再生能源绿色证书交易机制,进一步完善新能源电力的补贴机制。通过设定燃煤发电机组及售电企业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配额指标,要求市场主体通过购买绿色证书完成可再生能源配额义务,通过绿色证书市场化交易补偿新能源发电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逐步将现行差价补贴模式转变为定额补贴与绿色证书收入相结合的新型机制,同时与碳交易市场相对接,降低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财政资金补贴强度,为最终取消财政资金补贴创造条件。

(四)加强可再生能源监管工作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有关要求,确保权力与责任同步下放、调控与监管同步加强。强化规划、年度计划、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国家标准的指导作用,充分发挥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管和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打造法规健全、监管闭合、运转高效的管理体制。完善行业信息监测体系,健全产业风险预警防控体系和应急预案机制,完善考核惩罚机制。开展水电流域梯级联合调度运行和综合监测工作,进一步完善新能源项目信息管理,建立覆盖全产业链的信息管理体系,实行重大质量问题和事故报告制度。定期开展可再生能源消纳、补贴资金征收和发放、项目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项目并网接入等专项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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