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2016〕61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精神,完善我省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进一步加大生态保护补偿力度,加快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福建工作的重要指示,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以统筹区域协调发展为重点,加快健全多元化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逐步扩大补偿范围,合理提高补偿标准,促进补偿规范化、制度化,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再上新台阶,努力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
(二)基本原则
统筹协调,共同发展。将生态保护补偿与贯彻落实中央支持福建进一步加快发展战略部署、加快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推进脱贫攻坚战等有机结合起来,支持重点生态功能区、重点流域上游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等区域加快绿色发展和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促进沿海和山区协调发展,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
责任共担,区别对待。科学界定保护者与受益者的权利义务,明确保护者、受益者在生态保护与补偿方面应承担的责任,形成与受益程度、保护成本、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相适应的补偿资金筹措和分配机制,使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
多方参与,加大补偿。发挥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的主导作用,健全体制机制,增加公共财政对生态保护补偿的投入,将生态保护补偿与生态建设、环境污染治理相结合,形成生态环境保护的整体合力。引导社会各方积极参与,探索生态保护补偿
市场化、社会化运作,拓宽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筹集渠道。
分类推进,大胆探索。有序推进不同领域、区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对已经建立补偿机制的领域,进一步完善补偿机制,加大补偿力度,不断提升生态保护成效;对尚未建立补偿机制的领域或地区,坚持
问题导向,大胆先行先试,加强试点探索,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机制。
(三)工作目标。到2020年,实现流域、森林、海洋、湿地、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补偿水平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基本形成公平合理、运作规范、相互衔接、积极有效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促进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二、各领域重点任务
(一)完善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妥善处理流域上下游之间的关系,强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激励与约束作用,2017年修订完善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坚持资金筹措与地方财力、保护责任、受益程度等挂钩,力争到2020年补偿资金比2015年翻一番,同时,以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和促进上游欠发达地区绿色发展为导向,改进补偿资金分配,规范补偿资金使用,全面建立统一规范的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也要根据辖区内流域特点研究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落实《汀江-韩江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实施方案》,与广东省共同推进汀江-韩江跨省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试点,探索构建上下游成本共担、效益共享、合作共治的跨省流域保护长效机制。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财政厅、环保厅牵头负责
(二)完善重点生态区域财力支持机制。进一步完善生态保护财力转移支付制度,建立稳定投入机制,综合考虑不同主体功能区生态功能因素和支出成本差异,切实加大对限制开发区域、禁止开发区域特别是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财力支持力度,“十三五”期间补偿资金逐年增加,有效调动重点生态区域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引导各地按照主体功能定位发展。积极争取闽江、九龙江、汀江源头和以武夷山—玳瑁山山脉为核心的区域内有关县(市)调整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享受中央财政转移支付
政策。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制定完善相关领域、区域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加大对红线管控区域的生态保护补偿投入。将生态保护补偿作为武夷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的重要内容。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改委牵头负责
(三)完善生态公益林保护补偿机制。实行省级公益林和国家级公益林补偿联动、分类补偿和分档补助相结合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补偿标准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及省级财力情况逐步提高,形成稳步增长机制。完善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推广“乡聘、站管、村监督”“村推、乡审、村聘用”等专职护林员管护和政府购买服务管护模式。积极对接国家天然林保护政策,探索建立天然商品林停伐补助制度。健全自然保护区和国家森林公园等禁止开发区域的生态公益林林权所有者补偿机制。探索建立以森林植被碳储量为切入点的市场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责任单位:省林业厅、财政厅
(四)开展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等改革试点。深化林权制度改革,着力破解生态保护与林农利益间的矛盾,制定实施全省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等改革试点方案,试点将重点生态区位内禁止采伐的商品林通过赎买、置换等方式调整为生态公益林,将重点生态区位外零星分散的生态公益林调整为商品林,促进重点生态区位生态公益林集中连片、森林生态服务功能增强和林农收入稳步增长。研究建立财政出资、受益者合理负担、社会资金参与的多元化资金筹集制度。积极探索赎买、置换、收储、改造提升、租赁和入股等多种形式的改革措施,力争在“十三五”期间实施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等改革试点面积20万亩。对于重点生态区位内的商品林,在改革后实行集中统一管护,着力改善和提升其生态功能。
责任单位:省林业厅、财政厅
(五)健全海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按照“谁使用、谁补偿”的原则,对使用海域从事开发建设等活动造成海洋生态损失的,探索采取工程性补偿或缴纳生态补偿金的方式实施海洋生态补偿,对海洋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和保护,加快研究出台海洋生态补偿管理办法。完善捕捞渔民转产转业补助政策,提高转产转业补助标准。研究建立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责任单位:省海洋渔业厅
(六)健全耕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完善基本农田保护补偿制度,根据各地实际承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安排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补贴资金支付给具体管护基本农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用于基本农田管护。建立耕地保护激励机制,对耕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开展较好的县(市、区),在分配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时给予倾斜,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加强土壤环境保护,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探索建立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生态治理补贴制度,2017年选取地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列入省级规范社名录的农民合作社等开展绿色生态农业补贴试点。研究制定鼓励引导农民施用有机肥料的补助政策。
责任单位:省国土厅、环保厅、农业厅
(七)探索建立湿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健全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省市县重要湿地、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管理体系。组织开展湿地生态效益价值评价研究,探索确定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对象的条件和标准,2017年先选择若干重要湿地开展补偿试点。在试点基础上,2018年研究制定湿地生态保护补偿管理办法,形成覆盖全省湿地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责任单位:省林业厅、水利厅、海洋渔业厅
三、创新体制机制
(一)建立稳定投入机制。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建立省级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投入机制,省级财政考虑不同区域生态功能因素和支出成本差异,通过提高均衡性转移支付系数等方式,逐步增加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省级预算内投资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内的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予以倾斜支持。按照中央统一部署,积极推进环境保护费改税,完善森林、水、土地、矿产、海洋、渔业、自然文化遗产等资源收费基金和各类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办法,落实资源税征收政策,允许相关收入用于开展相关领域生态保护补偿。完善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对受补偿地区生态质量和生态服务水平的考核评价,强化对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改委牵头会同省国土厅、环保厅、住建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海洋渔业厅等负责
(二)开展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试点。探索对不同类型、不同领域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进行统筹整合,形成政策和资金合力,加大对重点生态保护区域的补偿力度。2018年研究出台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试点方案,选择若干具有代表性的县(市)先行开展试点,根据试点情况探索建立综合性补偿办法。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改委牵头负责
(三)推进横向生态保护补偿。鼓励受益地区与保护生态地区、流域下游与上游通过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多种方式加大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实施力度。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财政厅、农业厅牵头负责
(四)建立市场化的生态保护政策体系。推动建立生态产品市场交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生态保护补偿协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的新机制。健全生态保护市场体系,使保护者通过生态产品交易获得合理收益,发挥市场机制促进生态保护的积极作用。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健全各地储备机构和储备体系。加快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体系建设,2016年底前初步建成具有福建特色的
碳市场,2017年实现与全国碳市场的有效对接,到2020年建成在全国具有重要地位的碳市场。积极开展林业
碳汇交易规则和操作办法研究,探索林业碳汇交易模式。开展水权交易研究,推进永泰大樟溪水权交易试点,探索地区间、流域间、流域上下游、行业间、用水户间等水权交易方式,2018年研究出台水权交易管理实施办法。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有序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先行在部分县(区)开展探索,研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方面的政策
法规和评估方法。研究建立山区与沿海地区建设用地指标市场化交易或置换机制,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财政厅、国土厅、环保厅、林业厅、水利厅、司法厅等
(五)结合生态保护补偿推进精准扶贫。在生存条件差、生态系统重要、需要保护修复的地区,坚持生态保护与脱贫攻坚并重,加快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结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探索生态脱贫新路子。生态保护补偿资金、重大生态工程项目和资金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向贫困地区倾斜,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倾斜。创新资金使用方式,利用生态保护补偿和生态保护工程资金使当地有劳动能力的部分贫困人口转为生态保护人员。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要考虑贫困地区实际状况,加大投入力度,扩大实施范围。支持贫困县依托生态资源,发展绿色产业,拓展贫困户增收空间。完善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对重点水土流失治理区贫困户生活燃料给予补助。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发改委、财政厅牵头负责
(六)健全配套制度体系。研究探索生态保护补偿标准体系,根据各领域、不同类型地区特点,以生态产品产出能力为基础,建立测算方法,分别制定补偿标准。加快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构建全省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完善全省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指标体系,到2020年全省基本实现生态环境、重点污染源以及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区的监测点位全覆盖。加强生态保护补偿效益评估,积极培育生态服务价值评估机构。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建立统一的确权登记系统和权责明确的产权体系,2017年研究出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2018年研究出台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强化科技支撑,深化生态保护补偿理论和生态服务价值等课题研究。
责任单位:各部门分头负责
四、强化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实施。省直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相关领域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密切配合,整合资源,加强对跨行政区域生态保护补偿的指导协调,强化对各领域工作的统筹推进、监督检查和实施效果评估,共同推进生态保护补偿的制度化、规范化。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把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作为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任务,加大补偿力度,结合实际积极探索科学有效的生态保护补偿办法,提高生态保护补偿的综合效益。
(二)加强法制建设。围绕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积极推进相关领域的地方立法工作。开展生态保护补偿立法研究,进一步明确生态保护补偿的原则、范围、对象、相关利益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责任追究等。研究制定生态公益林保护条例、海洋生态补偿管理办法等,修订完善环境保护条例和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为推进相关领域生态保护补偿提供法律支撑。
(三)加强宣传引导。加强生态保护补偿政策解读,宣传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的积极进展和典型经验,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发挥新闻媒体作用,通过典型示范、展览展示、经验交流等形式,引导全社会树立生态产品有价、保护生态人人有责的意识,广泛动员和凝聚各方力量,营造珍惜环境、保护生态的良好氛围,形成共同推进生态保护的强大合力。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