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调节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闽发改生态〔2016〕853号
省碳
排放权交易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各设区市发改委、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金局:
根据《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76号)和《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闽政〔2016〕40号)要求,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共同研究起草了《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调节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