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发改生态〔2016〕854号】

2016-12-1 20:34 来源: 福建发改委

《福建省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统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发改生态〔2016〕854号

碳排放权交易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各设区市发改委、统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

  根据《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76号)和《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闽政〔2016〕40号)要求,省发改委、省统计局共同研究起草了《福建省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统计局
  2016年1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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